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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保险合同纠纷的特点、成因和对策

日期:2015-04-27 来源:北京民事律师 作者:民事诉讼律师 阅读:15次 [字体: ] 背景色:        

农村商业保险合同纠纷的特点、成因和对策

作者:桐柏县人民法院 王雪霜

近年来,随着农村义务教育的普及以及农民文化水平的提高,商业保险在农村的普及率快速提高,但是,由于保险业务专业性强、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操作不规范等原因,保险合同纠纷也随之增多。以河南省桐柏县法院为例,2009年受理此类案件15件,2010年受理39件,2011年受理89件,平均每年增幅为1.2倍。笔者随机抽取100件案卷进行了调研,分析特点、成因、找出对策。

一、农村商业保险合同纠纷呈“两高两低”特点

一是保险类型集中度比较高,主要为养老保险、独生子女类保险和外出务工人员意外险;二是过错认定难度高,当事人就关键事实各执一词,但又难以提供有效证据,导致过错认定难;三是投保人胜诉率低,投保人对专业性强、内容繁杂的保险条款缺乏研究,又缺乏证据保存意识;四是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比例低,保险公司为自身利益避免造成赔偿先例,往往不愿调解或者和解。

二、农村商业保险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第一,保险代理人的管理机制不健全。保险代理人对保险公司是一种委托与代理关系,保险业务代理手续费是其主要收入来源,由于收入不稳定,保险代理人的流动性快,所以保险代理人的从业门槛要求非常低,直接导致保险代理人的素质参差不齐,甚至部分保险代理人是对保险知识知之甚少的农村妇女,仅因头脑活络、能言善辩经过简单培训后就得以上岗,法制观念的淡薄使其代理行为存在不少违法违规行为,为日后发纠纷留下种种隐患。

第二,农民保险知识匮乏。农民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保险知识,或者盲目听从保险代理人的介绍,易对保险合同条款和可获得的保险利益产生误解导致纠纷发生,或者没有按时交保险费、对续保通知书不以为然,导致保险合同失效。

第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缔结、履行合同过程中,就履行告知义务和说明义务缺乏诚信。投保人不诚信,突出表现为在人身保险中瞒报病情,保险人则表现为夸大保险功能,对免责条款却轻描淡写或是进行回避。

三、建议和对策

大力宣传、普及保险知识。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应大力宣传、普及保险知识,不断增强农民的保险意识和保险知识,进而使农民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选择合适险种,选择服务好、有信誉的保险公司,选择诚实信用的保险代理人。在投保前还能够仔细研读保险条款,尤其应关注保险责任、免责条款、被保险人义务等重要保险条款,向保险代理人详细咨询的同时注意留存证据和相关保险资料。

保险公司应努力提高服务品质。近几年,农民的人均收入水平不断增长,而保险在农村几乎是“处女地”,这无疑给商业保险进入农村市场提供了良好的经济环境。针对目前农村保险市场的现状,保险公司应使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明确化、规范化、通俗化,还可准备险种简介、保险建议书、重要事项告知书和续保提醒书等材料,使农民“明明白白买保险”。另外,保险公司应在乡镇、村落设立多个固定网点,可以使农民直接到保险公司咨询保险事宜,取消保险代理人代收保险费、初核投保单的权力。

建立多元解决纠纷机制。保险行业协会及其监管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应加强调解,法院与仲裁部门紧密衔接,形成多元化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机制。与此同时,法院应加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对典型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进行法制宣传,通过诉讼促进保险行业规范操作,减少纠纷发生。

总之,农村商业保险作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补充,可以发挥稳定社会、服务广大农民的重要功能,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型农村的“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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