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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会议记录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网 作者:公司律师 阅读:91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释义】 本条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会议记录的规定。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应达到多少比例会议方为有效,可以做出决议;通过决议是按全体董事还是按出席董事来计算票数;哪些决议案可以按简单多数通过,哪些需要按绝对多数通过等。一个表决权,也就是在行使表决权时每个人只能投出一票。

董事会的成员在董事会会议上的地位平等,享有相同的权利。董事会决议在表决时,以董事人数计,每一董事有一表决权,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记录是记明董事会会议对决议事项做出决定的书面文件。董事会在举行会议时,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应当安排人员记录会议的举行情况,包括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召集人、主持人、出席人、会议的主要内容等。董事会做出决议的,应当对所决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董事及表决情况、决议结果等作成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以保证董事会会议记录及董事会决议的真实性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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