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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个人通过挂靠资质方式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日期:2015-02-15 来源:合同纠纷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3次 [字体: ] 背景色:        

企业或个人通过挂靠资质方式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作者:蔡璐

2002年初,某集团的下属建筑工程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一份企业挂靠协议。协议约定:某集团的下属建筑工程公司同意王某挂靠并以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挂靠期为2002年1月至2007年12月;在挂靠期间,王某应向建筑工程公司上交挂靠费每年4万元,如不能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上交挂靠费,建筑工程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王某挂靠建筑工程公司后,利用建筑工程公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对外承揽了多项建筑工程。但王某仅向建筑工程公司上交挂靠费5千元,其余挂靠费未交纳。2004年12月建筑工程公司多次要求王某给付拖欠二年的挂靠费7.5万元,王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故2005年1月建筑工程公司将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集团的下属建筑工程公司与王某签订的挂靠协议,违反了《建筑法》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出借资质证书或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有关规定。因此,合同内容违法,属无效合同。某集团的下属建筑工程公司要求王某给付拖欠的挂靠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已上交的5千元承包费,应予追缴。据此,法院判决:一、某集团的下属建筑工程公司与王某签订的挂靠协议无效;二、驳回某集团的下属建筑工程公司要求王某给付拖欠的挂靠费7.5万元的诉讼请求;三、已上交的5千元承包费应依法予以追缴。

评析:

由于建筑行业所涉及的领域是各类建筑物,建筑物的质量又关涉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涉到国家的公共利益,所以一直是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所监管的重点领域之一。表现尤为突出的是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管理。没有取得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是不能从事建筑施工的,取得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也不能超越本企业的资质等级承揽建设工程。众所周知,建筑行业至今仍是暴利行业,利益的诱惑使得一些没有施工资质的企业缴尽脑汁通过各种方式来承揽建设施工工程。而这些没有资质的企业承揽建设工程的行为被称为“黑包”。“黑包”的存在,直接冲击着建筑行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对国民经济的稳定运行和社会的稳定构成障碍。

企业或个人通过挂靠资质方式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上已经明确规定为无效合同。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第14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最直接的就是经济上的损失。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可以收缴当事人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由于合同无效可能导致被挂靠企业受到严格处罚。根据2001年4月18日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转让、出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于建筑企业来说,这种资格处罚要远远超过财产处罚的影响。一旦被吊销资质证书,就丧失了行业的准入资格,这对一个企业是致命的打击,可能直接导致企业退出建筑市场。

以挂靠资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还容易给具有资质的被挂靠企业带来其他的与工程相关的法律诉讼。实际上,没有资质的实际承包人,一般是以被挂靠企业项目部的名义从事建筑施工的。在整个建设施工的过程中其所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被挂靠企业是很难控制的。这样,没有资质的施工企业以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等法律行为,如果产生法律纠纷,将直接由被挂靠企业来承担民事责任。这对于被挂靠企业来说,就象一个定时炸弹,是否爆炸以及什么时候爆炸都不清楚。

本案中,某集团的下属建筑工程公司与王某签订挂靠协议,明显违背了《建筑法》等有关规定,属无效合同,应予解除。至于王某已向原告交了承包费5千元,则按《民法通则》的规定,认定双方实施的该民事行为,已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因此原告取得的5千元承包费不能得到保护,应当予以追缴。

总之,通过上述的分析,可见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一定要珍惜所获得的施工资质,严格管理资质的使用,做到不外借资质,通过自身合法的经营获取企业利益以保证持续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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