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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家具管理办法

日期:2015-01-15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37次 [字体: ] 背景色:        

办公家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办公家具的管理,统一公司形象,体现公司企业文化,节约费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各部门。

第三条 办公家具的款式、材质应当符合公司CI的要求。

第四条 办公家具按以下原则配备:

(一)普通员工为一桌、一椅、一更衣柜和一文件柜,总价值不超过___________元。

(二)部门经理在与普通员工保持一致的基础上,可增加文件柜等辅助办公家具,但总价值不得超过__________元。

(三)副总经理以上干部的办公家具总价值不超过__________元。

前款的价格不包括安装、运输费。

第五条 一次性采购办公家具一万元以上的,应当同供应商订立书面采购合同。禁止以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前述规定。

前款规定的金额中包括安装、运输费。

第六条 各部门需添置办公家具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综合管理部提出需求,经总经理批准后,负责采购。

第七条 综合管理部采购办公家具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择办公家具供应商;

(二)与供应商协商确定办公家具的价格;

(三)签订采购合同、统一支付合同款并具体负责合同的履行;

(四)对办公家具进行验收;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需求部门如认为必要,可以参与综合管理部与供应商的合同淡判,并有权向综合管理部推荐其他供应商。

第八条 综合管理部统一支付采购合同价款后,应按各部门的订购量制作费用分摊表;计划财务部门根据费用分摊表进行费用分摊。

第九条 一次购置办公家具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在三个以上的家具供应商之间进行比较、选择后,确定最终的签约对象。

第十条 各部门的办公家具由综合管理部负责验收。

第十一条 办公家具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调配,未经综合管理部的同意,成套办公家具不得随意拆开使用。

第十二条 办公家具购置不超过三年的,不予报废;购置三年以上,破损严重、确无使用价值的,经报总经理批准,可予报废。

第十三条 报废办公家具应经综合管理部审核,并按计划财务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办公家具报废后,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处理,处理后所得款项依据有关规定上交计划财务部。

第十五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向公司员工及亲友出售、出借、出租报废家具。

第十六条 本规定经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修改时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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