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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日期:2015-01-15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33次 [字体: ] 背景色:        

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固定资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责任制度。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公司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保管、维修等。综合管理部指定专人负责对公司的固定资产登记造册。综合管理部管理由公司统一使用的公共物品,包括: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会议用桌等。各部门负责由员工领用的物品,包括:办公桌椅、文件柜、台式电脑、电话等。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

1.各部门要根据年度预算向综合管理部提出购置计划,综合管理部根据年度预算汇总编制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及预算,经总经理批准后办理。

2.固定资产的购置要与供货方签订供货合同或协议,综合管理部要审查合同或协议的内容,包括资产型号、供货方式、付款方式等。

3.综合管理部要设专人对外购的固定资产进行验收、编号、登记。验收时要查验其外观、质量、型号等与供货合同或协议是否相符,安装完毕后要试运行。经过试运期后,确认运行情况是否良好。

4.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领出库后,计财部从第二个月开始计提折旧费用。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调出、转让,必须经综合管理部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因特殊原因需要借出的,必须经综合管理部报总经理批准,并与借用单位办好有关交接手续后方可外借。凡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条 因固定资产损坏需要修理的,使用部门向综合管理部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由综合管理部具体办理。如纯属员工个人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修理费用由员工个人全额负担。

第六条 固定资产由于长期使用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因技术进步需要报废更新的,由使用部门向综合管理部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办理。报废的固定资产,计财部按照财务有关制度核销。

第七条 对各类固定资产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十二月中旬至下旬,由综合管理部组织、计财部协助,各部门负责人配合进行核对。如若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经总经理批准由综合管理部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经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修改时同。

第九条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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