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系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公司计算机的管理职责及使用要求,使公司的计算机系统安全、高效、稳定地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计算机系统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公安部《计算机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规定的约束下规范运作。
第三条 公司的计算机系统是公司开展业务和实施管理必不可少的辅助工具。因此,每位员工都有义务维护系统的安全,都有权利制止任何危害系统的操作。
第二章 计算机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 公司计算机实行统一管理,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并设专人负责。综合管理部是全公司计算机管理、系统管理、组织规划和技术协调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计算机管理的主要职责:
1.负责公司计算机系统总体规划设计和组织实施。
2.负责起草计算机系统规划设计和组织实施。
3.配合公司的总体目标,制定技术工作计划并检查监督计划的执行情况。
4.保障公司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
5.为各部门提供计算机技术支持。
6.根据各部门的需求组织开发或购买软件。
7.负责公司总体计算机设备的选型、购置及报损、报废的审核工作。
8.负责公司资料数据及其他数据的备份管理。
9.对计算机及相关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进行跟踪、研究并在公司范围内推广。
10.与设备供应商等外协单位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保证工作渠道的畅通。
第三章 计算机系统安全规则
第六条 计算机系统的安全管理应在公司的领导下,由综合管理部具体负责。
第七条 计算机系统安全要求。
1.计算机及网络系统必须配备消防设施。
2.计算机管理人员要定期对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电源系统等进行检查。
3.密码及用户权限的管理制度化。
4.各部门严禁泄露口令。
5.不得在系统上运行与业务无关的软件。
6.各部门发生技术故障时,应及时上报综合管理部。
7.计算机管理人员要严格自律,严禁越权操作,严禁以任何形式泄露公司有关资料,严禁向外界传播或复制公司开发或购买的软件。
8.计算机系统的技术文档应由专人管理,妥善保存,禁止未经任何授权的查阅。重要软件的技术文档必须复制副本,正本存档,不得外借。
9.计算机网络系统应要挟需要采取设置“防火墙”、登录限制等技术手段,防止非法入侵,确保系统安全。
10.做好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配备正版杀毒软件并及时更新版本,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病毒检测,并与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保持经常性联系,加强监管力度。
第八条 对公司全休员工须进行安全培训。
第四章 数据备份
第九条 历史数据必须定期转储到存储介质上,建议永久保存。转存后的介质应有统一格式的标签和目录清单。
第十条 备份数据及历史数据的存放须保证防火、防热、防尘、防潮及防磁。
第十一条 严禁修改历史数据。
第五章 软件的开发与维护
第十二条 凡涉及核心软件的任何变动,均应按公司有关规定提交综合管理部统一修改或购买。严禁擅自修改软件,严禁使用未经综合管理部批准的任何软件。
第十三条 对软件的维护及二次开发必须在详细的规范划书面材料,主要记载修改部位、修改内容、修改人、修改日期等。
第十四条 对软件的维护及二次开发必须保证不降低系统的安全性,并且只能在软件的副本上进行。
第十五条 对软件维护时必须采取数据保护措施。
第六章 系统的维护
第十六条 设备的维护和保养是保障计算机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提高设备寿命及利用率的必要条件,计算机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对计算机设备进行专业维护和保养,包括计算机病毒检测、设备内外除尘清洗,更换工作不稳定的配件等。
第七章 计算机的配置与采购
第十七条 各部门计算机的配置与采购统一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进行。综合管理部将根据部门业务量及业务要求,本着实用、节俭的原则,决定机种、软硬件配置以及机器的采购数量。
第十八条 部门确因业务需要购买专业软件,应按公司的报批程序征得分管副总以上领导批准,再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购买。
第十九条 购回的软件由综合管理部保管并登记入册。若相关部门需安装该软件,则须事先办理借用手续,并在安装结束后立即将原件归还。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经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修改时间。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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