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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专栏简介

律师随笔

  • 由于证券交易所的过失造成投资者经济损失时如何追究责任
    日期:2013-04-16 点击:98次

    由于证券交易所的过失造成投资者经济损失时如何追究责任 证券公司作为为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业规则以及公认的道德标准开展经营活动,但在大量的股票交易纠纷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券商工作失误造成的,如报盘员错报股票代码,错报买进或卖出数量、价格等。给投资者和券商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 股权律师解析以假消息严重影响股市交易如何承担责任?
    日期:2013-04-16 点击:48次

    股权律师解析以假消息严重影响股市交易如何承担责任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什么是外币债券?发行外币债券由谁审批?
    日期:2013-04-15 点击:73次

    什么是外币债券?发行外币债券由谁审批?国家对外币债券的发行和管理实行下列基本制度指标管理制度。中资机构在境外发行短期外币债券纳入对外借款余额控制指标。中资机构在境外发行中长期外币债券纳入中长期利用外资计划指标。

  • 什么是商业汇票贴现?国家对贴现商业汇票有何规定?
    日期:2013-04-15 点击:114次

    什么是商业汇票贴现?国家对贴现商业汇票有何规定? 再贴现利率是指金融机构持有效商业票据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贴现的利率。商业汇票持票人向银行申请贴现须具有下列条件:首先,持票人须是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其次,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 法律对银行的关系人向银行贷款有何规定
    日期:2013-04-15 点击:87次

    法律对银行的关系人向银行贷款有何规定 商业银行的关系人包括两类:一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是指上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关系人不能从商业银行得到信用贷款。关系人从商业银行得到的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 公司解散是否导致公司法律人格消灭
    日期:2013-01-21 点击:84次

    公司解散是否导致公司法律人格消灭关于公司解散的事由,根据日本商法典规定:股份公司于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经营期限届满或出现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事由;2.股东大会决议3.公司合并公司破产;4.法院命令解散;5.判决公司解散;6.歇业公司的整顿(9).在上述解散事由中,章程所规定的公司经营期限届满以及其他解散事由须依法予以登记;股东大会任何时候均可决定解散公司,但须经采取特别决议;公司破产的,因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而解散.。

  •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怎么理解
    日期:2013-01-21 点击:77次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怎么理解,这里的“重大损失”显然是指少数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至于“重大损失”的判断标准,我认为可以参照《公司法》第4条、第75条、第143条等规定。例如,《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如果少数股东的上述权利受阻,则为重大损失;又如,根据《公司法》第75条之规定,如果出现“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等情形,则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怎么理解
    日期:2013-01-21 点击:170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怎么理解事实上,新《公司法》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用语,既涵盖了部分公司僵局的情形,又包括了公司僵局之外“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笔者认为这些情形应该包括:(1)公司经营状况恶化,表现为资金极度短缺,经营项目无法开展等;(2)公司管理层出现重大变故,例如大股东或者核心人物死亡,其他人无力维持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3)严重损害公司或股东权益的重大违约事由发生。在公司是依联营合同或合营合同成立的情形下,公司股东同时是合同当事人,其权利、义务受合同的约束,当一方当事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损害公司或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双方的利益产生严重冲突,致使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此时受损害方有权依法提请法院解除合同,而合同的解除也就意味着公司的解散;

  • 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可不可以获得赔偿
    日期:2013-01-20 点击:59次

    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可不可以获得赔偿续签两次合同后,即成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按照齐先生单位“一年一签”的方法,从第3年开始就应是“无固定期限”合同。这样一来,单位就不能随便“炒鱿鱼”。如违反,就跳进了第87条的“雷区”:违法解除合同要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2倍的“赔偿金”,即12000元。

  • “一次性安置费”与“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主要有什么区别
    日期:2013-01-20 点击:76次

    “一次性安置费”与“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主要有什么区别一次性安置费与一次经济补偿金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仅适用于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及职工,后者适用于不同所有制类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未证明其已经就业的之前,从理论上讲可视为自谋职业人员不属于失业人员。因此,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金。若将二者误用、混用势必造成一方面将计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当着支付一次安置费,从而规避了企业关闭破产时应当补缴的失业保险费进而使劳动者失业时却领取不到失业金;另一方面有的名为领取经济补偿金,实为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而后再享受失业保险金,使企业与失业保险机构双重付出。这两种情形都可能造成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及国有资产在关闭破产程序中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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