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币债券是以外币表示的,构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有价证券。外币的可转换债券、大额可转让存单、商业票据也视为外币债券。外币可转换债券是指根据债权人的要求,按照发行时所定条件,转换为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债券的债券。外币商业票据是指发行体为满足流动资金需求所发行的期限为2天至270天的可流动转让的债务工具。外币债券分为短期外币债券和中长期外币债券。短期外币债券是指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外币债券。中长期外币债券是指期限在1年(不含1年)以上的外币债券。中国人民银行是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的审批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具体负责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的审批、监督和管理。
国家对外币债券的发行和管理实行下列基本制度:(1)指标管理制度。中资机构在境外发行短期外币债券纳入对外借款余额控制指标。中资机构在境外发行中长期外币债券纳入中长期利用外资计划指标。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以外的外币债券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2)事先审批制度。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签订的发债协议无效。外管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银行不得为其开立外债专用账户,本息不得擅自汇出。(3)定期资信评审制度。中资机构发行中长期外币债券实行定期资信评审制,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中资机构可申请发行外币债券。(4)发行计划实行年度报送制度。拟发行外币债券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本年度外币债券的发行计划。(5)境外评级事先审批制度。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如需获得境外评级公司评级,应当事先持评级机构名称、评级理由以及评级程序等相关资料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经批准后,方可对外提出评级申请,并在获得评级结果后15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备评级结果。(6)发债所筹资金专款专用制度。境内机构应当对发债所筹资金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并于每年年初15日内将上年度项目的进度、资金使用效益等情况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如果需要改变资金用途,应当事先取得原立项批准部门同意。(7)外币债券所筹资金存放境内原则。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后,未经外管局批准不得将发债所筹集的资金存放境外或者在境外直接支付,不得转换为人民币使用。(8)其他制度,包括债券发行情况及招募说明书备案制度;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发债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和偿还情况实行检查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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