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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有限责任公司重大事项的股东表决机制研究结合上述公司法规则的分类及判断标准,我们可以对公司法第44条的性质进行一个初步的分析。首先,从该条文的内容来看,该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规定,属于结构性规则。结构性规则通常为赋权性规则。然而,从该条文的字眼来看,却并非这么简单。第一款中出现“由公司章程规定”字眼,当为赋权性规定,也就是说,公司章程就重大事项之外的事项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约定的,法律赋予其效力。而第二款出现“必须”字眼,从字面来看,更接近于强制性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的内容及效力在我国公司法理论及实务上,尽管对于继承股权分割限制或排除的公司章程的有效性没有争议。但对于由此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却有不同的观点:一是对继承股权分割限制可能导致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超过法定人数。对此,一种意见认为由于我国《公司法》第24条对有限责任公司最多人数为50人的规定,为一项强行法性质的规定,因此这一冲突的结果,就会危及公司本身的存在,或者说公司本身会因此而被强迫解散。
新公司法对商业银行业务的重大影响及实务操作风险控制措施在实务中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必然会严格把握界限,不能因此动摇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原则。这一起源于英美法系的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的适用也实非常审慎的。对于银行债权人而言,新公司法对这一制度的规定还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至于在我国适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具体情形,还亟待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及其变化的经济分析公司的设立以资本为其成立的基本条件。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公司要取得法人的人格和地位,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我国《民法通则》和《公司法》对于公司法人规定了具体的成立条件,公司资本即是其中之一。资本属于公司成立的实体条件和和财产条件。[7]股东如何成为公司的一份子,有限责任公司中出资人正是通过其出资而成为得到其他股东承认的一名公司股东。同时,股东的出资共同构成了公司的资本,也是股东取得其他人承认的资本基础。
法律上规定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的权利限制的必要性限制违反出资义务股东的决策权、选任权,必须要区分不同的违约情节,在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但情节尚不严重的时候,相应规定类似前述的措施或办法,既能够有效地维护和保障守约出资股东的正当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公司的运行和稳定,有助于缓解此际股东之间个体利益与全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冲突和矛盾。
上市公司信息“人肉搜索”现象的法律分析上市公司人肉搜索的信息具有实时发布的特征,并能够即时滚动更新。在瞬息万变的证券市场中,知悉上市公司最新信息意味着把握市场先机,因此许多投资者抱着“宁可信其有”的态度参与其中。
上市公司为股东担保应慎重 上市公司为母公司或者大股东提供担保的问题比较突出。有的母公司无视上述规定,明目张胆地要求自己的子公司(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这就把上市公司变成了自己的担保器,而上市公司的广大小股东和债权人在多数情况下对此要么被蒙在鼓里,要么虽知情却无能为力。对于上述规定,有关方面也存在不同的意见,甚至呼吁对此作出修改。比如说商业银行,他们更愿意选择上市公司做保证人或抵押人,而不管作为担保人的上市公司是不是债务人的子公司。
母公司成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法理依据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权是在一定的法律关系基础上进行的。这种关系就是委托代理的基础法律关系。通常,委托代理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委托合同关系。委托合同是在授权行为之前,由委托和受托双方之间建立关于委托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它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没有委托合同这一基础,又无其他基础法律关系,则不能成立委托代理关系。
论资本维持原则和公司资产的保护从民法学的角度来看,上述的资本真实缴纳和维持原则及其具体制度其实是民法学理论中的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下的禁止反言行为原则在公司法中的具体体现。因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时向社会公示了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诞生,公示之后股东应当保证他们在公司章程中允诺的出资义务的真实完成,并在缴纳后不再抽回,以及不以任何非法方式侵蚀公司法人的独立财产,始终保持公司法人的独立财产与其私人财产的相互分离。
论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资本公积金本质上属于资本的范畴。不同来源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由投资者共同享有,如果说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时的财产基础,资本公积金则是公司存续期间的公司基础财产,是对外信用的基石,属于公司的永久性资本,不得任意支付给股东,一般仅在企业清算时,在清偿所有负债后才能将剩余部分返还给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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