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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律师视点专栏简介

股权律师视点随笔

  •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实际出资人要求显名登记诉讼请求之要件
    日期:2021-12-24 点击:280次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实际出资人要求显名登记诉讼请求之要件(1)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2)过半数其他股东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

  •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调解
    日期:2021-12-24 点击:253次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调解公司是股东代表诉讼的最终受益人,为避免因原告股东与被告通过调解损害公司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调解协议是否为公司的意思。只有在调解协议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人民法院才能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至于具体决议机关,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司股东(大)会为决议机关。

  •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股东代表诉讼
    日期:2021-12-24 点击:320次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股东代表诉讼(1)股东何时成为公司股东,不影响其提起股东代表诉讼;(2)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之一是,股东必须先书面请求公司有关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存在公司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否则会被人民法院驳回诉请;(3)股东提起代表诉讼,被告可以原告股东恶意起诉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反诉。如以侵权或者违约对公司提起反诉的,因不符合反诉主体同一的要求,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公司对外担保之追责
    日期:2021-12-24 点击:280次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公司对外担保之追责(1)法定代表人的越权担保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2)公司没有提起诉讼,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况
    日期:2021-12-24 点击:659次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况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2)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公司担保中善意第三人认定
    日期:2021-12-24 点击:328次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公司担保中善意第三人认定(1)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即在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下,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签字人员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2)债权人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只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标准不宜太过严苛。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债权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明知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外。

  •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之表间代理抗辩
    日期:2021-12-24 点击:264次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之表间代理抗辩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第16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根据该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合同法》第50条(现《民法典》第504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之诉讼时效抗辩
    日期:2021-12-24 点击:365次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之诉讼时效抗辩(1)公司债权人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以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抗辩,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2)公司债权人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为依据,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公司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之日起计算。

  •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之因果关系抗辩
    日期:2021-12-24 点击:209次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之因果关系抗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举证证明其“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主张其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
    日期:2021-12-24 点击:342次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1)怠于履行义务,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2)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或者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为由,主张其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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