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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律师视点专栏简介

股权律师视点随笔

  •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知识点
    日期:2021-12-26 点击:165次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知识点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未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如何判断公司是否为实质的一人公司,一旦认定,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日期:2021-12-25 点击:408次

    如何判断公司是否为实质的一人公司,一旦认定,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过于悬殊,不仅存在一个对公司处于绝对控股地位的股东,且股东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除控股股东外,被担保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其他股东从未参与过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则可以推定公司构成实质的一人公司,再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一人公司,由该公司承担举证证明其不是实质一人公司的责任

  •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借新还旧的担保物权效力知识点
    日期:2021-12-25 点击:639次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借新还旧的担保物权效力知识点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与贷款人订立新的借款合同,将新贷用于归还旧贷,旧贷因清偿而消灭,为旧贷设立的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贷款人以旧贷上的担保物权尚未进行涂销登记为由,主张对新贷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约定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除外。

  •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追偿问题知识点
    日期:2021-12-25 点击:377次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追偿问题知识点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非银行等金融机构独立保函的效力知识点
    日期:2021-12-25 点击:648次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非银行等金融机构独立保函的效力知识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之外的当事人开立的独立保函,以及当事人有关排除担保从属性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根据“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原理,在否定其独立担保效力的同时,应当将其认定为从属性担保。此时,如果主合同有效,则担保合同有效,担保人与主债务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主合同无效,则该所谓的独立担保也随之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职业放贷人放贷行为效力知识点
    日期:2021-12-25 点击:336次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职业放贷人放贷行为效力知识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高利转贷的认定知识点
    日期:2021-12-25 点击:668次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高利转贷的认定知识点高利转贷民间借贷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要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但出借人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2)从宽认定“高利”转贷行为的标准,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为是“高利”转贷行为;

  •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变相利息的认定
    日期:2021-12-25 点击:354次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变相利息的认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金融机构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

  •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违约方通过起诉解除合同知识点
    日期:2021-12-25 点击:863次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违约方通过起诉解除合同知识点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约定解除条件的知识点
    日期:2021-12-25 点击:361次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约定解除条件的知识点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1)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2)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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