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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律师视点专栏简介

股权律师视点随笔

  • 对未出资股东的表决权限制
    日期:2022-10-26 点击:162次

    对未出资股东的表决权限制如股东(大)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该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审查该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程序,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是,法院支持;反之,则法院不予支持。

  • 股权登记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进行的股权转让、质押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日期:2022-10-25 点击:112次

    股权登记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进行的股权转让、质押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股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股权不单纯是财产权,而是具有财产性权利和人身性权利的复合体,股东身份权应当由持股一方单独行使,其中的财产性权利只有当股权变现时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股权登记一方单独进行的股权转让、质押系有权处分,在没有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导致合同无效等事由时,相关股权转让、质押合同应为有效

  • 股权本身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日期:2022-10-16 点击:111次

    股权本身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股权本身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或变价款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对股权变价款享有应有份额。齐精智律师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再一次向社会大众明确规定,夫妻在离婚时分割的是“出资额”而非“股权”。股权本身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在最高法层面已经初步的达成共识,只是广大律师及当事人无法接受。

  • 员工基于股权激励计划无偿受让公司股权的,不应认定为赠与
    日期:2022-10-13 点击:128次

    员工基于股权激励计划无偿受让公司股权的,不应认定为赠与

  • 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赌协议,依法认定其效力
    日期:2022-10-13 点击:163次

    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赌协议,依法认定其效力

  • 采用股权让与方式进行担保的,依法认定合法有效
    日期:2022-10-13 点击:176次

    采用股权让与方式进行担保的,依法认定合法有效由于股权权能的分离,在债权人与公司关系上,债权人仅享有财产性权利,不享有身份性权利;在债务人与公司关系上,债务人仅享有身份性权利,不享有财产性权利;在双方与公司外第三方关系上,需要根据第三方的具体请求指向,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进行权利义务合理分配。

  •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同意
    日期:2022-10-13 点击:220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同意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订立合同时债权人善意的,担保合同有效,反之则无效。担保合同有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按照《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担保无效的规定处理。

  • 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
    日期:2022-09-12 点击:724次

    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第二百一十六条(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合同效力及公司责任认定
    日期:2022-06-24 点击:81次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合同效力及公司责任认定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由被担保股东之外的过半数股东通过决议。俞某作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决议,越权代表某公司为其个人借款提供担保,而查某未要求审查决议,并非出于善意,故案涉担保协议对某公司不发生效力。因某公司公章管理不善,存在过错,某公司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公司对外担保无效,双方都有过错的,金融机构系专业机构,应承担80%责任
    日期:2022-06-15 点击:79次

    公司对外担保无效,双方都有过错的,金融机构系专业机构,应承担80%责任债权人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知道公司对外担保未经公司机关决议的情况下签订《保证合同》,对《保证合同》无效应负主要过错责任。担保人虽无需就《保证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但因其人员、公章内部管理不规范,对合同无效亦具有一定过错,两担保人应对主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债务各向债权人承担10%的赔偿责任。对于公司对外担保的程序问题,《公司法》第十六条做了明确规定。根据该规定,担保行为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是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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