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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律师视点专栏简介

股权律师视点随笔

  • 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性质辨析
    日期:2022-05-17 点击:134次

    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性质辨析补充连带责任说不利于提高效率,操作中必将违背立法本意。具体而言,如果赋予股东先诉抗辩权,意味着债权人在提起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之前增加了一个前置程序,即必须先起诉公司,只有对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才可以起诉股东主张连带责任,大大增加了债权人的起诉成本。事实上,等到第一个终审判决作出之日,股东如果真想恶意逃债,早已将资产转移殆尽,即使后面的法人人格否认之诉债权人能够胜诉,也无法得到执行。

  • 执行程序中申请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是否可行
    日期:2022-05-08 点击:174次

    执行程序中申请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是否可行随着公司认缴制的施行,在拿到法院的胜诉判决之后,债权人怀着胜利的喜悦,在执行阶段却被法院告知在穷尽执行手段的情况下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这时候的胜诉判决带着些许讽刺的色彩。债权人如何寻求救济,能否申请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 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14种情形
    日期:2022-05-05 点击:187次

    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14种情形《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股东滥用知情权与诉权的法律分析
    日期:2022-05-04 点击:198次

    公司股东滥用知情权与诉权的法律分析法律限制股东知情权的另一个方面是规定股东不能以知情权受到损害为由提起公司解散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第2款的规定,当股东知情权受到损害时,股东如果以此为由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滥用股东权利的构成要件
    日期:2022-04-30 点击:166次

    滥用股东权利的构成要件尽管禁止滥用股东权是权利不得滥用这一民法基本原则在公司法中的具体应用,但由于股权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有别于其他的民事权利,因而股权滥用的概念也自有其独特的概念范畴。如同其他权利一样,股权的行使并不是绝对的和没有边界的,也应当遵守一定的规范:一是要遵守法律有关权利行使的规定;二是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

  • 公司向员工等特定人员筹资用于经营系合法的借贷关系
    日期:2022-04-25 点击:77次

    公司向员工等特定人员筹资用于经营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公司向员工及家属等特定人员筹集资金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司不能以该行为构成非法集资为由赖账。 虽然法律允许公司向员工及家属等特定人员筹集资金,但也要警惕该等行为向非法集资犯罪转化的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 公司股东接受公司的转账,但不能提供合法依据的,应当对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日期:2022-04-25 点击:82次

    公司股东接受公司的转账,但不能提供合法依据的,应当对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 对付“空壳公司”的3种途径
    日期:2022-04-24 点击:208次

    对付“空壳公司”的3种途径自2014年《公司法》修改为完全认缴资本制后,创业者均可以零成本开公司,而注册资本只要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的认缴期届满前缴纳即可,于是大家的创业热情也被该制度点燃。同时也正因为如此,也给公司债权人带来了风险和负担。由于是零成本开公司,一旦出现问题,公司会出现立马停业,人去楼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从而给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本文所称的“空壳公司”是指公司于2014年后成立,认缴制下,股东未届出资期限且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实缴出资义务,受出资期限利益保护的有限责任公司。

  • 如何认定“名股实债”
    日期:2022-04-24 点击:120次

    如何认定“名股实债名股实债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而是对实务中存在的某种创新型投资模式的总称,是指投资人将资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投入目标公司,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届满或者一定条件下收回投资本金和获得固定的利益回报的投资模式。在某些法律文件中,监管部门往往将其称为“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名股实债广泛运用于实体企业之间,是企业常见的融资方式。

  • 公司董事长因监视居住无法履行职责,将公司董事长的职权概括授权给他人无效
    日期:2022-04-01 点击:84次

    公司董事长因监视居住无法履行职责,将公司董事长的职权概括授权给他人无效董事长作为董事会的负责人,对于公司的总体发展、生产经营等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因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条文的规定,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职时,理应通过法定程序让渡权力或者进行改选,而不能通过个人总体概括授权的方式让渡董事长职权。公司董事长因被采取监视居住而不能正常履行其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职务时,其在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向他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代为行使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职权、保管公司公章印鉴并依法开展公司经营活动”,系将其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概括授权给他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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