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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律师视点随笔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同意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订立合同时债权人善意的,担保合同有效,反之则无效。担保合同有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按照《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担保无效的规定处理。
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第二百一十六条(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合同效力及公司责任认定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由被担保股东之外的过半数股东通过决议。俞某作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决议,越权代表某公司为其个人借款提供担保,而查某未要求审查决议,并非出于善意,故案涉担保协议对某公司不发生效力。因某公司公章管理不善,存在过错,某公司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司对外担保无效,双方都有过错的,金融机构系专业机构,应承担80%责任债权人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知道公司对外担保未经公司机关决议的情况下签订《保证合同》,对《保证合同》无效应负主要过错责任。担保人虽无需就《保证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但因其人员、公章内部管理不规范,对合同无效亦具有一定过错,两担保人应对主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债务各向债权人承担10%的赔偿责任。对于公司对外担保的程序问题,《公司法》第十六条做了明确规定。根据该规定,担保行为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是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
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性质辨析补充连带责任说不利于提高效率,操作中必将违背立法本意。具体而言,如果赋予股东先诉抗辩权,意味着债权人在提起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之前增加了一个前置程序,即必须先起诉公司,只有对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才可以起诉股东主张连带责任,大大增加了债权人的起诉成本。事实上,等到第一个终审判决作出之日,股东如果真想恶意逃债,早已将资产转移殆尽,即使后面的法人人格否认之诉债权人能够胜诉,也无法得到执行。
执行程序中申请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是否可行随着公司认缴制的施行,在拿到法院的胜诉判决之后,债权人怀着胜利的喜悦,在执行阶段却被法院告知在穷尽执行手段的情况下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这时候的胜诉判决带着些许讽刺的色彩。债权人如何寻求救济,能否申请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14种情形《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知情权与诉权的法律分析法律限制股东知情权的另一个方面是规定股东不能以知情权受到损害为由提起公司解散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第2款的规定,当股东知情权受到损害时,股东如果以此为由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滥用股东权利的构成要件尽管禁止滥用股东权是权利不得滥用这一民法基本原则在公司法中的具体应用,但由于股权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有别于其他的民事权利,因而股权滥用的概念也自有其独特的概念范畴。如同其他权利一样,股权的行使并不是绝对的和没有边界的,也应当遵守一定的规范:一是要遵守法律有关权利行使的规定;二是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
公司向员工等特定人员筹资用于经营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公司向员工及家属等特定人员筹集资金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司不能以该行为构成非法集资为由赖账。 虽然法律允许公司向员工及家属等特定人员筹集资金,但也要警惕该等行为向非法集资犯罪转化的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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