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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公司的合法名称受法律保护 公司可以不受他人妨害,将其琶记名称作为营业名称使用。如果有妨害其使用者,这种妨害行为构成侵权,公司可以请求妨害者排除妨害。如果公司因此而产生损失,即产生对妨害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公司名称经过登记机关登记后,公司享有专用权。一个公司应当只有一个名称。
公司成立日期和营业执照应当载明事项的规定 公司营业执照,既是公司成立的法律依据,又是对外证明公司是企业法人、有资格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证书。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应当悬挂公司营业执照。因此,公司的营业执照具有公示性。为了增加公司经营的透明度,让公众通过公司营业执照即可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这次修改公司法增加了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的法定内容,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由于本法对公司实行了股东投资可以分期缴付的制度,为了配合这一修改,便于广大债权人及时了解股东的出资到位情况,本条要求公司营业执照中应当分别载明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
关于公司设立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依法登记的规定 设立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必须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审查所申请设立的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对符合规定的,应予登记;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登记。根据本法的规定,未尽登记义务的,一是有些事项如股东的名称或姓名等不得对抗第三人;二是将依本法受到公司登记机关的处罚。
关于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规定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诚实守信。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公司应当遵循的原则。在实际生活中,许多公司能够诚实经营,并有良好的效益;但也有相当一些公司,采用虚假出资、虚报业绩、做假账等欺骗手段非法经营,丧失了诚实守信的原则,严重损害了有关交易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针对这一现象,这次修改公司法在总则中强调公司从事经营活动,要诚实守信,并在有关章节中规定了相应的具体制度。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制定公司法的重要立法宗旨。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法注意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在维护资本多数决的前提下注意平衡股东利益。为此,增加了若干具体制度,如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如果滥用应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不分配股利的,可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从而退出公司;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股东有异议的,也可以要求退出公司。同时,在许多方面给予公司章程更高的自由度;使中、小股东在公司设立之初,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通过平等协商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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