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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中发生股东死亡时股权继承的规定股东资格的继承就直接带来了股东权利以及分红权,即继承权在经济利益上的反映。但是由于股东以及股东会在公司的、诸如人合性、老股东利益、继承人、股东人数剧增等特殊性,因此法律上不能作出强制性规定,该法条必然得的有“但书”任意规范。
关于股权转让后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及股东名册变更的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 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 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的规定公司法在此情形下,仍未对以“股权出资”作出明确载明。被执行的在没有变现可能的条件下,股权可能有两种基本用途:1、执行给债权人持有;2、是由申请执行人持有;即不发生公司减资,而是股东变更,出现了新股东。这是股东依据第 74 条的规定,实质就是出资人(或称出资人替换)。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股东的出资是可以转让的,由于公司的性质不同,法律(主要是公司法、证券法等部门法)对出资转让的限制也不同。对重视人合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内部转让不涉及第三人(公司外、股东以外)的利益,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也没有发生变化,而向外转让会因吸收新股东而影响股东间的信任基础。
股东转让股权后还能否就转让前的公司利润享有分配请求权应注意区分股利分配请求权和股利给付请求权。在股东会通过决议进行利润分配前,股东享有的股利分配请求权仅仅是一种期待权,并无法具体实现。但一旦股东会通过了利润分配方案,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就具体化为股利给付请求权,该股利给付请求权性质为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债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人数超过50人应如何处理我们不能由此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因为关于合同无效的认定应具备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依据,而我国《立法法》没有相关规定。其次,股权转让属于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轻易认定无效无疑会影响交易秩序的安全和稳定。
如何认定“阴阳”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阴合同”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处理股权转让当事人的内部纠纷时,只要没有其他无效因素,一般应认定为有效。但对于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能否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则要具体分析。对于为了阻止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签订的“阴合同”,因该合同的履行必将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应有权对“阴合同”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从而使合同归于无效。
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股权应否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和同意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而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此时股东股权转让不可能,是由公司收购,还是通过临时决议同意股东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是否能以未经其他股东同意为由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按说该股权转让合同应当无效,但这里不同的是,其他股东并未主张优先购买权,而且其他股东也将自己持有的股份对外转让。这说明,其他股东不但默视同意转让股东的转让行为,而且自己也成为转让人。故可以认定,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且同意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事项未实现受让人是否有权要求转让人购买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一方买回股份,履行承诺。但其中约定的价格,估计要高于转让时的价格,此时宜本着互利原则,根据公司经营实际情况,由转让方购回已转让股份,维护原受让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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