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也将其股权同时转让给其他人),诉讼时其他股东也未主张优先购买权。现该他人(即为受让方)却以股权转让未经其他股东同意为由要求确认双方股权转让无效,是否应给予支持?此时是否能以未经其他股东同意为由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公司律师解析:股东向案外人转让股权的确应当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通过。”转让股权股东未经其他股东同意,按说该股权转让合同应当无效,但这里不同的是,其他股东并未主张优先购买权,而且其他股东也将自己持有的股份对外转让。这说明,其他股东不但默视同意转让股东的转让行为,而且自己也成为转让人。故可以认定,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且同意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股权转让无效或者异议之诉,通常应由公司其他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提出,而不应由其他民事主体提出。受让人仅能以股权转让合同条款本身提起确认之诉、无效之诉、履行给付之诉,不应有权提起本应由本公司其他股东提起的无效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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