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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工程转包经营外部纠纷中的法律责任转承包人明确地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施工和经营。实践中,有些转包行为得到了发包人的同意,甚至个别转包行为就是发包人为了规避某些法律规定或掩盖其某种不法目的而一手操作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施工许可证上确定的施工企业是承包人,但转承包人往往有恃无恐,在施工工地上标注自己的单位名称,明确地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施工和经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的法律认定实际施工人如果系无建筑资质的个人,其与发包单位签订的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但是如果工程已竣工验收为合格或者已经实际交付使用的,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建合同义务的实际履行方即实际施工人支付合理工程款。上述“承包单位”起诉主张发包单位支付工程款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依法被驳回起诉。
浅论建设工程中的非法转包及肢解分包建设工程的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几部分,依法发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总承包又称“交钥匙承包”,是指建设工程任务的总承包,即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程建设的全部任务一并发包给一个具备相应的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人,由该承包人负责工程的全部建设工作,直至工程竣工。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与总承包人或都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应当就承包合同的履行向发包人承担全部的责任。
建筑企业“内部承包”风险分析及其防范建筑企业以内部承包合同的形式,将某一工程项目的一部或全部发包给承包人“自主经营”,坐收“管理费”,是不具有资质的组织或个人可名正言顺地进行工程建设活动,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出租、出借企业资质的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26条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应认定无效。
《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新公司法中所新规定的一项新的公司制度,是指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或法人股东出资设立并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形态。现实生活中很多一人有限公司就是所谓的私人公司。
关于公司法实施前发生的民事行为或事件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不过,任何原则皆有例外,为了矫正法律体系中已经不合时宜的或者错误的规范,对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亦有必要作出例外规定。例外规定与不溯及既往原则规定的目的应当是相同的,即是有利于行为人的。我国《立法法》第84条首先肯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紧接其后规定“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
人事档案知情权探讨所谓人事档案的知情权,主要是指当事人合法拥有的对人事管理部门保管的有关自己的档案材料状况及其利用情况等进行知晓的权利,用人单位合法拥有的对其员工人事档案记录内容的客观真实程度的知晓权利。人事档案知情权的合理提出,主要基于传统的人事档案管理中当事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需求矛盾。
北京房地产律师房地产知识一百问五证:房地产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称“五证”。其中前两个证由市规划委员会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市建委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
普通住宅和豪华住宅是如何界定的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预收租金收入如何申报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的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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