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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律师专栏简介

法律顾问律师

  • 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探究
    日期:2015-04-06 点击:88次

    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探究对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性质的分析是建立在其本质之上的。既然公司型基金在本质上为基金,那么其在性质上就应该是一种信托投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性质如何关系到到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 对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解析
    日期:2015-04-05 点击:528次

    对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解析所谓相互持股,又称交叉持股或交互持股,是指企业法人互相进行投资,互相成为对方的投资人而持有对方的股权。在非股份公司类型的公司和企业中,投资人的出资是不被称为“股份”的,因此它们之间和它们与股份公司之间的相互投资不能称之为“相互持股”,但其本质是与股份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是一样的。不过,本文的研究对象将限定为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现象。

  • 对公司特定债的特别保护
    日期:2015-04-05 点击:49次

    对公司特定债的特别保护对公司特定债作出特别保护,并未破坏,更不是否定有限公司的法人制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制。而是在严格遵守法人制和有限责任制基础上,对于公司内部职工个别特殊权利的特别保护,保护的是基于公司内部劳动关系、涉及职工生存和基本生活问题的利益。首先由公司来承担对特定债的清偿责任,当公司无力进行清偿时,再由公司股东承担相应责任。对公司特定债的特别保护,应是对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补充和完善。

  • 本案股东不履行对公司义务行为履行地是公司住所地
    日期:2015-04-05 点击:65次

    本案股东不履行对公司义务行为履行地是公司住所地股东出资义务,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这一义务的履行,是认股人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条件,在认股人尚未履行这一义务前,他还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作为公司的股东,应当是已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出资义务产生于股东对公司股份的认购行为。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之内容解读
    日期:2015-04-05 点击:51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之内容解读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参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具体实施办法以融资性再担保机构管理办法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暂行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之法律缺陷评析
    日期:2015-04-05 点击:52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之法律缺陷评析《暂行办法》对融资性担保和融资性担保公司都进行了定义。所谓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所谓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暂行办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公司法》体系下“公司僵局”的解决及展望
    日期:2015-04-05 点击:51次

    《公司法》体系下“公司僵局”的解决及展望公司僵局无论是对公司还是对股东都不利,由于股东各方之间已经丧失了最基本的合作态度与信任,相互合作的基础已完全破裂,公司无法运转,会对股东的利益会构成严重损害。甚至可能存在一方股东借控制公司经营和财产,而剥夺侵占其他股东的合法权利。正是由于存在对公司僵局的预先法律规制可能与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相冲突的障碍,因此,新《公司法》及配套司法解释及规定对破解“公司僵局”作了特别规定。

  • 试析增值税发票对付款事实的证明效力
    日期:2015-04-04 点击:69次

    试析增值税发票对付款事实的证明效力生产经营领域的增值税发票一般情况下都非付款的凭证,我国法律并未规定付款后才可开票,而是规定发生业务、提供货物、劳务等时即应开具增值税发票。实际案例中除非买货方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以付款为前提条件的开票之交易习惯,否则付款的举证责任一般仍在买货方。

  • 委托调查讨债需防范法律风险
    日期:2015-03-30 点击:43次

    委托调查讨债需防范法律风险 应该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法律人士,正规的律师事务所中富于经验的律师,其调查取证和帮助委托人收回债权的能力并不逊于“侦探公司”和“讨债公司”。律师的权利是法律明确赋予的,而且他们也懂得如何合理合法的运用这些权利,从而规避法律的风险。当然,如果迫不得已已经委托了这两类公司,那么还是应该及时解除委托,避免更多地投入成本和产生更大损失的可能。

  • 网络并非自由王国 网上言论当守法度
    日期:2015-03-30 点击:57次

    网络并非自由王国 网上言论当守法度 不论是公司单位还是公民个人在网上发布各种言论和信息过程中,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对于受到伤害者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问题,一是要有足够的证据。对于自诉刑事案件和民事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主要是通过查证自诉人或原告人提供的证据来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或侵权,这就需要当事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侵权事实,因此,要用合法的手段取得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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