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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宅和豪华住宅是如何界定的

日期:2015-02-11 来源:北京房产纠纷律师 作者:房产律师 阅读:156次 [字体: ] 背景色:        

1、普通住宅和豪华住宅是如何界定的?

问:土地增值税计算缴纳过程中,普通住宅和豪华住宅是如何界定的?如果不是普通住宅,增值额在20%以内,土地增值税怎样交?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此你企业应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普通住宅标准的具体规定。

另外,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的,免缴土地增值税。”

可见,普通住宅和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的20%是免税的两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因此,不是普通住宅,增值额在20%以内的,土地增值税为增值额的30%。

2、向业主支付违约补偿金能否在所得税前列支?

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公司,在近期的诉讼中,我公司被判向购房业主支付一笔违约补偿金,这笔支出没有发票,能否在所得税前列支?

答:根据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因此,你公司支付的违约补偿金是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无需发票,只需附上法院判决书及业主收条,合同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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