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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专栏简介

民事诉讼律师

  • 租赁合同的转让与租赁物的转租纠纷案评析
    日期:2012-12-29 点击:141次

    租赁合同的转让与租赁物的转租纠纷案评析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赔偿损失这种情形。其特点在于租赁物的转租并不改变租赁合同关系的双方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内容,承租人依然依合同约定对出租人负责;但因租赁物的转租又增加了一层或一个新的租赁关系,即承租人作为转租人与作为次承租人的第三人之间的租赁关系。

  •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迟延归还无息借款是否可追加利息
    日期:2012-12-29 点击:84次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迟延归还无息借款是否可追加利息此借贷合同应属于自然人之间的无偿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 贷款人借条原件灭失,如何确定自己的债权
    日期:2012-12-29 点击:156次

    贷款人借条原件灭失,如何确定自己的债权老吴主张借条的原件被老程撕毁,其提供的借据复印件在无法与原件核对的情况下,属于待补强证据,需要其他证据的印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老吴提供了弟弟作的证人证言以及公安机关的证明情况,这些就是对借条复印件这一证据的补强证据。

  • 北京律师网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疑难问题
    日期:2012-08-22 点击:49次

    北京律师网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疑难问题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被法官确定的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若举证不能或不充分,将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由于举证责任的承担关涉当事人的权益实现问题,故有观点提出,需对法院享有的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权力细化,以防止司法权力滥用。

  • 北京律师网中介机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日期:2012-08-22 点击:58次

    北京律师网中介机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利害关系人应当不仅包括已知第三人,也应当包括其可以合理预见的其他第三人。其理论基础是:任何人因为过错而侵害他人权益的,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尽管事务所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可能是间接的或者遥远的,但其毕竟是公众财务信息的提供者,因此,应当对任何可能使用其审计报告的第三人都承担注意义务和相应的民事责任。

  • 第三人介入侵权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问题
    日期:2012-08-22 点击:67次

    第三人介入侵权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问题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经营场所内,因第三人介入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有过错的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确定该责任承担的范围时,不能动辄就课以针对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应视义务违反人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而定。经营者所承当的赔偿责任是一种补充赔偿责任,因实施加害行为的第三人属于终局责任人,所以经营者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该第三人进行追偿。

  • 对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来承担问题
    日期:2012-08-22 点击:84次

    对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来承担问题 第一种观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可诉性,属于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范围。这是目前较有影响的观点。 第二种观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责任认定书是行政文书。 第三种观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应根据交通事故的性质而定:如果是一般轻微的交通事故,则是行政责任认定;如果是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则具有刑事责任认定的性质。

  • 执行权独立行使与分工制约原则
    日期:2012-08-21 点击:132次

    执行权独立行使与分工制约原则 民事强制执行权是国家统一行使的一项公权力,一般认为兼具司法权与行政权性质。因此,在权力体系中,首先是执行权的独立行使,在此基础上,其次是在执行权的内部结构中,建立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的分工制约机制。 在当前的执行改革中,有些法院试行的是执行立案权、执行裁判权和实施权三权分立。 分工制约,是为了达到提高执行效率、保障权力公正运行的目的。

  • 法院执行机构的职权范围
    日期:2012-08-21 点击:182次

    法院执行机构的职权范围 由本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中有履行内容,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权利人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以及本院审判庭移送的执行案件;二审人法院制作的终审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中有履行内容,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权利人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

  • 我国在执行管辖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
    日期:2012-08-21 点击:122次

    我国在执行管辖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 执行管辖可以分为级别管辖、普通管辖、特别管辖、共同管辖和移送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就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而言,执行管辖中的级别管辖与案件的审判管辖有密切的联系,审判管辖的级别确定得高,执行管辖的级别也相应地确定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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