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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专栏简介

民事诉讼律师

  •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日期:2012-07-31 点击:99次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日期:2012-07-31 点击:80次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只能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具体要求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起诉、应诉,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凡是属于我国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我国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外国法院的裁判必须经我国法院依法审查并予承认后,才能在我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
    日期:2012-07-31 点击:125次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罚款和拘留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请院长批准后执行。人民法院决定罚款和拘留,应当制作决定书,并将此决定书正式通知或出示给行为人。当事人对罚款或拘留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是,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同时,对于被拘留人在拘留后承认并改正错误、表现较好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罚款和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
    日期:2012-07-31 点击:112次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 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严重的人,将其留置在特定的场所,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除上述强制措施外,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日期:2012-07-31 点击:83次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妨害人民法院调查证据、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职务、破坏诉讼正常进行等行为,这些行为主要有:第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第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第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护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第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殿打或打击报复;第五,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第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

  •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的构成要件
    日期:2012-07-31 点击:117次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行为人在诉讼中实施了具体的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该行为在客观上妨碍和干扰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引起了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后果。行为可能表现为作为,如伪造证据或毁灭证据、指使他人做伪证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人员拒绝协助人民法院开展工作等。

  •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性质
    日期:2012-07-31 点击:86次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性质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制度,是一项保障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辅助性制度。从性质上讲,它是一种排除妨害的强制性手段,是对行为人的一种教育手段;从目的上讲,是为了维护民事诉讼秩序;从直接功能上说,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排除。它既不同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也不同于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而有自己的特征

  • 送达的法律效力有以下几方面的表现
    日期:2012-07-31 点击:138次

    送达的法律效力有以下几方面的表现 判决书、调解书的效力开始发生。比如,二审判决书,一审、二审的调解书送达后,判决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有关的诉讼期限开始计算。例如,一审判决书送达后,当事人上诉期限从送达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知晓应在何时参加某一诉讼活动,若不参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被告接到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判决;被告必须到庭的,可强制其到庭。

  •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日期:2012-07-31 点击:93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时遇到的具体情况和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决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间,如法院指定当事人补正诉状的期间、限定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期间等。指定期间在通常情况下不应任意变更,但如遇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依职权变更原确定的指定期间。

  • 认证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日期:2012-07-31 点击:75次

    认证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哪些证据不能独立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认证应当是法官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认证的基本要求和原则进行的,但为了防止认定的随意性,对有些能够确定的情形,制度上也会规定具体的认证规则。例如,按照《证据规定》,下列证据就明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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