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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专栏简介

民事诉讼律师

  • 质证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日期:2012-07-31 点击:94次

    质证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主要目的在于有效地质证证据的法律效力和证明力。

  •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日期:2012-07-31 点击:60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证据规定》进一步明确此种情况虽然人民法院应当收集,但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并满足一定条件。这样的规定符合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

  • 证据交换制度的构成
    日期:2012-07-31 点击:71次

    证据交换制度的构成 应当注意的是证据交换与举证时限有密切的关系。即证据交换期间受证据时限期间的限制。证据交换期间不能长于举证时限期间。因此,当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就是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就要相应顺延。

  • 举证时限的概念及意义
    日期:2012-07-31 点击:74次

    举证时限的概念及意义 举证时限制度建立的主要根据是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地实施诉讼行为,不能以不正当的目的实施影响诉讼公正或效率的诉讼行为。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以诉讼上的“突然袭击”为目的,故意迟延提出证据,就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该条规定实际上就是有关限制当事人随时举证的规定,促使当事人在开庭以前提出证据,即开庭后仅允许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不允许提出。

  •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日期:2012-07-31 点击:71次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当是一种盖然性的证明要求。所谓盖然性,是指法官从证据资料看,待证事实具有存在与否的某种可能性。这种事实存在与否的可能性具有一定的幅度,有低的盖然性、较高的盖然性和高度的盖然性。低的盖然性是无法使法官获得认定事实的确信。较高的盖然性是指证明已经达到了使法官确信所主张的事实有较大可能性是如此的程度。高度盖然性是指证明虽然没有达到使法官对待证事实确信只能如此的程度,但已经相信存在极大可能或非常可能如此的程度。

  • 证明责任的倒置
    日期:2012-07-31 点击:62次

    证明责任的倒置 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分配原则,主张权利人本应当对侵权构成的要件事实加以证明,但从举证难易程度来讲,由被指控侵权的一方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事实更为公平,因此倒置为由其承担证明责任。

  • 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
    日期:2012-07-31 点击:87次

    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 首先把待证事实分为三类:产生或存在权利的事实、妨碍权利产生的事实和权利消灭的事实。谁主张相应的事实,谁就应当对该事实加以证明,在该事实真伪不明时,没有能够证明这一事实的一方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主张的权利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其后果就是主张的权利不能成立,通常是败诉。主张上述事实的当事人就应当对其相应的事实加以证明,这就是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只有在这个意义上,“谁主张,谁举证”才能成为一个正确的命题。

  • 理解证明责任应注意的问题
    日期:2012-07-31 点击:70次

    理解证明责任应注意的问题 法院不是证明责任承担的主体,证明责任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不利后果。而且,在针对单一诉讼请求时,证明责任还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而不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因为法院在真伪不明时,只能作出一种裁判。要么对原告不利,要么对被告不利,这种不利是无法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或共担的。

  •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日期:2012-07-31 点击:167次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民事权利义务纠纷涉及各方面的事实,法院在审理中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裁判也依赖于对这些事实的确定。但这些事实并非都需要由当事人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有的事实尽管与当事人主张有关,却没有必要加以证明。法律通常不会直接规定哪些事实需要当事人加以证明,因为需要证明的事实范围太宽泛,而是通过排除法消极规定哪些事实不需要加以证明,这些不需要证明的事实范围是比较容易确定的。

  • 证据保全条件与证据保全程序
    日期:2012-07-31 点击:59次

    证据保全条件与证据保全程序 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这是法院决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原因。“证据可能灭失”,是指证人可能因病死亡,物证和书证可能会腐烂、销毁。所谓证据“以后难以取得”,是指虽然证据没有灭失,但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以后取得该证据可能会成本过高或者难度很大,如证人出国定居或留学。造成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既有自然原因,也有人为原因。前者如物证的腐烂,后者如书证被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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