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责任的分配应当考虑其公平性。分配的公平性主要考虑的因素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证明的难易、盖然性的高低、距离证据的远近以及谁承担证明责任更有利于权利保护和实现等。制定实体法时,关于特定场合中证明责任的分配都要考虑这些因素,但由于法律不可能将所有的具体情形全都加以考虑,因此人们就只能在具体规定之外提出一个一般的原则,既然作为原则就难免存在针对某些特殊案件如果按原则分配证明责任可能存在不合理的情形。证明责任倒置就是为了弥补一般原则的这一不足,针对一些特殊的案件,、将按照原则原本由己方承担的证明责任,改为由对方当事人承担的一种做法。
证明责任的倒置总是相对于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及“正置”而言的。在大陆法系,证明责任倒置是相对于法律要件分类说而言,是对法律要件分类锐分配原则的倒置。
证明责任倒置必须有法律的规定,法官不可以在诉讼中任意将证明责任分配加以倒置。
《证据规定》第4条中的某些规定就属于证明责任倒置: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分配原则,主张权利人本应当对侵权构成的要件事实加以证明,但从举证难易程度来讲,由被指控侵权的一方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事实更为公平,因此倒置为由其承担证明责任。
2.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其中关于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由加害人承担就是证明倒置,因为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侵权诉讼中关于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应当由受害人承担。应当注意,关于免责事由的证明责任由加害人承担并不是证明责任倒置,因为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的一般原则这原本就是由加害人承担。
3.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证据规定》关于因果关系和过错事实证明责任承担的规定也同样属于证明责任倒置情形。
应当注意,《证据规定》的证明倒置并非将按照一般分配原则分配给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全部加以倒置,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对某些事实的证明责任予以倒置。关于损害事实的证明就没有倒置,仍然由权利人即受害人加以证明。例如,在上述三类案件诉讼中,关于损害事实的证明责任都没有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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