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标准概述
所谓证明标准,是指法院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是法院判断待证事实的基准。在诉讼中,如果该待证事实的证明没有达到证明标准时,该待证事实就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证明已达到证明标准时,法院就应当以该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证明标准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法院行使审判权以及证明责任问题之间有密切的关系。当有争议的待证事实一旦确定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后,紧接着的问题就是,证明应当达到怎样的程度,才不至于使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如果证明没有达到这一状态,便要实际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证明标准的意义在于,对当事人来讲,只有了解了证明标准,才知道应当具有哪些证据或如何证明才能达到证明的要求,而不至于使当事人因证据不足时贸然提起诉讼,或者在已经达到证明标准时仍未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反证的运用也与证明标准有密切的关联。当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的证明已经达到证明标准,法官有可能认定时,就必须提出反证推翻本证。这样可以避免反证的盲目性。对于具体认定案件的法官而言,只有明确证明标准,才能够正确把握认定案件事实所需要具备何种程度的证据,才能以此衡量待证事实是否已经得到证明,进而要求当事人进一步补充证据加以证明。
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理论上,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当是一种盖然性的证明要求。所谓盖然性,是指法官从证据资料看,待证事实具有存在与否的某种可能性。这种事实存在与否的可能性具有一定的幅度,有低的盖然性、较高的盖然性和高度的盖然性。低的盖然性是无法使法官获得认定事实的确信。较高的盖然性是指证明已经达到了使法官确信所主张的事实有较大可能性是如此的程度。高度盖然性是指证明虽然没有达到使法官对待证事实确信只能如此的程度,但已经相信存在极大可能或非常可能如此的程度。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有所不同,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一般要求证明须达到一种使法官确信的状态或能够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要高于民事诉讼。这是由两种诉讼不同的性质决定的。民事诉讼中,证据一般由当事人自己收集,如果民事诉讼也要求很高的证明标准这会使民事权利很难得以维护和实现,而且民事诉讼涉及的一般是财产权利,不同于涉及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可适用于民事诉讼的一般情形,即一般情形下应当满足高度盖然性的要求,但在个别情形下,对于举证特别困难的案件,为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有利于权利维护,仅要求较高的盖然性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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