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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非格式条款是经个别磋商而约定的条款,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共同构成合同的一部分且相互不一致时,非格式条款优先。采此原则,充分尊重了合同双方的意思,而且也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方法 诚实信用是民法上的基本原则,也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依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进行解释,实际上是要求法官将自己作为一个诚实守信的当事人来判断、理解合同的内容和条款的含义。也就是在解释合同的过程中,将商业道德和公共道德运用到合同的解释之中,并对合同自由施加了必要的限制。从这个意义上说,该原则作为一种解释方法,体现了现代合同法从形式正义转向兼顾实质正义。
我国的侵权法应当对过失作出明确的界定 主观标准主张通过判断行为人的心理状态来确定其有无过错,其核心在于,行为人能否预见其行为的后果。其具体适用分为三个步骤:(1)确定行为人对其行为后果有无预见;(2)行为人在预见到后果的情况下,对后果所采取的态度;(3)根据上述两个方面的情况得出行为人有无过错(疏忽或轻信)的结论,进而决定其可归责的主观心理状态。这一标准实际上与刑法中判断过错的标准是一致的。
高速路上与石头碰撞,公路管理者承担一定责任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原告驾车进入连霍高速,进入被告经营管理区域,被告应为原告提供正常的行驶路况。原告与超车道内的石头碰撞,说明高速公路客观上存在障碍物,被告虽然履行了自已的巡查义务,但没有及时清除路障,属服务合同违约。
高速路上发生车祸公路管理人是否负有违约责任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速公路有维护完好、保证车辆高速行驶而畅通无阻的义务,这是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责任。二是高速公路收费、使用高速公路,表明双方订立了合同关系。如果按合同关系来解决这个问题就一点也不复杂了。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有违约责任。
高速公路管理者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问题 高速公路是具有高速、机动车专用、封闭等特点的有专门机构管理的道路。由于高速公路具有其自有的特性,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致害人也就有所不同。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致害者除了机动车(包括事故车和其他违章车辆)驾驶人员外,还包括非机动车因素参与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如不应进入高速路的人和物,其他车辆的抛弃、散落的物体等,在此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应当包括导致事故发生的人或物的支配者,也应当包括没有尽到管理义务的高速公路的经营者。
高速路上遗弃物酿事故 造成车损管理者被判赔付 高速公路因车辆的高速行驶而较普通道路更具危险性。广西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赋予其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对出现损坏路面影响公路畅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管理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其对高速公路负有维修保养和采取措施保障他人车辆安全的义务。被告对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包含及时排除危险,保障过往车辆正常情况下安全行驶等内容。
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和执行 外国法院的裁判,需要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可以通过两种渠道提出:一是直接由当事人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二是由外国法院按照我国与外国间的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向我国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的裁判必须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确定裁判,并且该裁判确实需要在中国领域内执行。这是外国法院的裁判得以承认与执行的基本条件。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财产保全与送达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一般规定。如果当事人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则应适用民事诉讼法涉外诉讼程序中的特别规定。具体内容为: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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