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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上遗弃物酿事故 造成车损管理者被判赔付

日期:2012-08-07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66次 [字体: ] 背景色:        

因避让被遗弃在高速公路行车道内的障碍物而发生交通事故,周某为此事故造成的损失向田阳县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广西某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赔偿其车辆等各项损失44227元人民币。案件经一审判决、二审调解,让对发生交通事故仍心有余悸的周某脸上终于露出了笑容。

2009年7月17日,原告周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桂LCX376的小轿车在高速公路南百路段由百色往南宁方向行驶,当晚20时16分,当行驶至766km+900m处时,因避让被遗弃在行车道内的障碍物,轿车驶出右路外碰撞路边的防护栏,之后又冲往公路左侧碰撞公路中心隔离栏,最终造成轿车及公路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下车检查才看清该障碍物原来是大货车轮胎胎面。周某连忙报警。经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该障碍物确为大货车轮胎胎面。认定事故原因系周某驾车为避让车道内的障碍物所致。并作出了(2009)第0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此次事故造成周某的各项损失为:司法鉴定费(验血)200元;支付拖车费3000元;修理费5800元;更换配件费20830元;补换牌照费109元;高速公路设施路政赔付费5800元;价格鉴定费100元;车辆贬值费8388元。另查明:事故路段由广西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管理。周某因与广西某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2010年1月 11日向田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广西某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44227元人民币。

田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高速公路因车辆的高速行驶而较普通道路更具危险性。广西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赋予其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对出现损坏路面影响公路畅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管理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其对高速公路负有维修保养和采取措施保障他人车辆安全的义务。被告对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包含及时排除危险,保障过往车辆正常情况下安全行驶等内容。而至周某的轿车在正常行驶中发生事故的路障(大货车轮胎胎面),本应由被告及时发现并清除。但被告疏于巡查未能及时发现并清除该路障,造成原告为避让该障碍物而发生事故。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被告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原告周某夜间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谨慎驾驶并保持高度注意力,但由于疏忽,在驾驶过程中未及时发现路面上的轮胎胎面并及时躲避造成事故发生,其所尽的注意义务存在瑕疵,应承担次要过错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的大小,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周某26536.20(44227×60%=26536.20)元,原告自行承担40%的责任。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广西某高速公路管理公司。2010年11月16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广西某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周某损失2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广西某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负担。

至此,一起高速公路上因遗弃物酿事故造成损害赔偿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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