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理事杨立新
如果按合同关系来解决这个问题就一点也不复杂了。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有违约责任。
从民法理论上讲,在这种情况下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有履行高速公路管理的义务,即注意义务。
首先打这样一个比方。
前几年花1毛钱交自行车保管费,如果自行车丢了管理员就要赔钱。这里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就是订立了保管合同。管理不好造成损失就要赔偿。同样,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提供高速公路,车辆所有者交费驶入高速公路,双方也就订立了合同,高速公路管理一方就应当保证高速公路畅通无阻,技术条件良好,保证车辆行驶安全,如果因路面障碍而造成事故,当事人财产损失就应当赔偿,这两者的道理是相通的。虽然这种情况有的人觉得难以接受,认为交了一点点钱,出了事故要承担巨额赔偿,因而显失公平。但从合同法理论上讲,这种赔偿则是必须的。
要弄清这个问题的实质,我们首先要考虑这样两个问题。
一是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速公路有维护完好、保证车辆高速行驶而畅通无阻的义务,这是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责任。二是高速公路收费、使用高速公路,表明双方订立了合同关系。如果按合同关系来解决这个问题就一点也不复杂了。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有违约责任。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必定会出现许多新案例,对高速公路这类案件来说,我个人认为以下两个方面值得我们注意:
一是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过错是推定过错,这是合同法规定的违约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合同违约责任都是由违约一方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免除民事责任,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举证责任倒置,与谁主张谁举证有所不同。事实上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因路面有障碍而造成损害,可以推定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主观上有过错。衡量这种过错的标准应该是客观标准。这样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只要不能证明自己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就应当认定其有过错,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是从民法理论上讲,在这种情况下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有履行高速公路管理的义务,即注意义务。一般的合同当事人和民事当事人的这种义务有三个层次,即一般人的注意;与处理自己的事务为同一的注意;善良管理人的义务。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注意义务应该是最高层次的,即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不管公路管理部门每天巡视多少次,只要路面上存有障碍就说明管理部门没有注意到,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就应当确认其有过错,因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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