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小强和小新是大学同学,现二人均已毕业,并且各自有7自己的事业。小强家境比较富裕,小新家庭稍逊。2009年5月小新做生意急需大笔款项,于是向小强借20万元钱,并且非常自信地保证6个月后就能还给小强。小强想既然是自己的同学,便很爽快地答应了,并且主动表示不要朋友的利息,但是必须保证能够在半年后如期归还。出于保障,小新给小强出具了一张借条,写明了借款的金额以及6个月以后归还的保证。但是6个月过去以后,小新始终不提还钱的事。小强因为经济危机的影响,自己的公司也资金周转困难,自己急需用钱,多次向小新询问何时能还钱,但小新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小强不得已找别人借了有偿贷款。而且,从2009年12月直到2010年5月小新换了联系方式,小强根本就无法联系到小新。小强气愤又寒心,经过其他同学问清楚了小新老家的地址找到了小新,要求小新归还自己的20万元钱,并且郑重提出要小新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但是小新却说当初他们并没有约定要给付利息,要是要利息的话,他就不找小强借钱了。那么,这种情况下,小强要求小新支付逾期利息的要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呢?
【案情分析】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在未特别约定是有偿借贷的情况下视为无偿借贷。个人无偿借款可以要求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小强要求小新支付逾期利息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本案中,小强明确表示不需要小新支付借款的利息,因此此借贷合同应属于自然人之间的无偿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因此,尽管小强当初出于好意无偿借钱给小新,但是鉴于朋友小新不守信用,迟迟不归还借款,因此小强可以要求他支付逾期利息。
【律师解析】
逾期不还要求给付的利息是按照银行存款利息还是贷款利息来计算,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法规规定。但是从性质上来看,无偿借款仍属于贷款性质,所以其利息应该比照贷款利息执行更为合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这一规定为小强遇到的问题提供了可以参照执行的法规依据。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三条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第一百二十四条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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