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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研究
企业间借贷效力的再认识有的法院认为直接以借款合同形式表现出来的企业间借贷因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法规而无效。有的法院认为《贷款通则》的效力层次较低而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认定其无效。有的法院直接以违反《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益"的规定而确认无效。
涉及民刑交叉的民间借贷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是否须“先刑后民",人民法院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发现民间借贷案件本身有犯罪嫌疑,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事案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给公安、检察机关。如果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的,则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等待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之后再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
民间借贷纠纷构成虚假诉讼的,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外人范围如何确定
撤销权消灭的相关法律问题解析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有权撤销合同,但是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因为,可撤销的合同往往只涉及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如果当事人自愿接受此种合同的后果,则此种合同有效。然而,如果撤销权人长期不行使其权利,不主张撤销合同,就会让合同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这既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也不利于加快交易的发展;同时还可能使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判断是否准予撤销时,由于时间太长无法作出正确的判断。
当事人仅以抗辩理由提出而未以诉讼请求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审理1、人民法院确定合同是否变更或解除的前提是当事人提出明确的请求。案件审理中,虽然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应当变更/解除,但同时表示不作为诉讼请求提出,而是作为抗辩理由提出的,人民法院对此不予审理。2、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是法定代表人而非股东,是否股东和能否代表公司不能等同。3、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没有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一一列举,属于裁判文书的正常写作方式,不属于程序违法。
《民法总则》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以诚实信用为准则,处理好两个利益关系即首先在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时,按诚信原则要求,一方民事主体应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来对待他方的事务,做到不欺不诈,不损人利己,使各方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合法利益。其次,在处理当事人与社会利益的关系时,遵循诚信原则就表现为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社会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总则》中公平原则的理解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变更或者撤销。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法律以变更或撤销的方法予以救济,然而对于此处的显失公平的合同,必须是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瑕疵而造成的。因为合同是建立在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之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瑕疵,该合同不能被认为显失公平。
《民法总则》中自愿原则的理解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根据 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是商品 经济的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表现。商品交换本质上要求交换者对其交换的商 品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自由,并且要求商品交换者之间意思表示一致, 这种意志自由就表现为民法的自愿原则。
《民法总则》中平等原则的理解所谓平等原则,就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 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平等原则作为民法的首要原则加以确定,凸显了平 等原则在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平等原则作为民法首要原则的原因是:一 方面,其最直接地反映了民法调整对象和方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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