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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研究
关于民间借贷刑民交叉的问题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交叉,简称“刑民交叉”,是当前审判工作中的难题。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刑民交叉”,与其他的“刑民交叉”案件既有相同之处,也有自己的特点。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通常是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交织在一起。这种情况下,在程序上到底是先处理刑事案件,还是先处理民事案件,还是民事和刑事同时各自处理;在实体上,刑事案件处理后,民事案件是否还需要处理,或者说哪些已经不需要再处理,哪些还应当处理等等,都需要认真地甄别。
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释论《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十四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采广义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并交替使用“业主”的集体概念与个体概念。尽管明定两类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何以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团体所签的合同可以约束个体业主,并不清楚,在解释论层面仍需进一步说明。与此相关,对于物业服务合同是作一元的理解抑或作二元的把握,目前并不统一。
“有货”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定性2016年11月16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了笔者“如何解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一文(下称“虚开一文”)。2018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有被告人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一案。“虚开一文”和案例都坚持了主客观相统一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实行行为进行了目的性限缩,将该罪的“虚开”范围限定为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行为,而将不具有该特定目的的“虚开”行为排除在本罪实行行为之外。
《民法典》实施中的裁判思维与裁判方法本文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针对《民法典》实施中出现的权利内部和外部之冲突、逻辑与经验之困惑、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纠结、利益平衡方法与人民法律感情之选择、“新学说”和国家战略在法律规则适用中之地位等重要问题,结合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实践,聚焦探讨《民法典》在实施过程中的价值化、体系化、精准化裁判思维和方法,以期有效提升人民法院民事审判队伍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切实保障人民合法权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真正实现《民法典》“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治功能。
论中国民法典上的抵销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有条件地向债权的受让人主张抵销,不受抵销债权的相互性的制约,甚至不受主动债权必须届期的限制。在不得抵销的情形方面,中国民法典原则上尊重当事人关于禁止抵销的约定,变中国合同法“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为“根据债务性质”不得抵销,更为适当。抵销权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但反诉/反请求才符合其本质要求。
我国民事责任体系定位与功能之理论反思在民法体系内部,民事权利的法律之力可以由请求权来承载,民事责任不宜成为与民事权利并列的基本概念。我国民法学中以制裁为最终后果的民事责任,在观念上没有区分民事权利强制实现时可能进一步引发的实体法问题与程序法问题,实体法由此取得对程序法的主导地位。从精神内核来看,我国民事责任的理论学说与德国学理上之前提出的实体性诉权学说相近。我国本土民法学理论体系与知识体系的构建任重道远。
民法典解释与适用中的十个问题《民法典》第 416 条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民法典》第 416 条是一个新创的制度,要准确地把握就需从立法政策角度去考虑。要理解这个条文,首先需理解什么叫抵押,抵押和质押区别何在。
论多数人之债的类型推定规则如何处理“连带之债不得推定”的一般基础规则和其例外情形的关系?对此,厦门大学法学院齐云助理教授在《论多数人之债的类型推定规则》一文中精要研究了我国多数人之债的具体类型,从“连带之债不得推定规则”的含义入手,探讨关于此规则的立法过程、理论源头以及大陆法系不同的立法例,同时结合我国判例反思我国当前立法关于多数人之债的类型推定规则的得失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民法典》所设连带债务规则的解释论《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均规定了连带债务和连带责任,但由于前述规定的概括性和统摄性较弱,因此《民法典》对旧有规则加以修订,不但使连带债务规则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通则,而且首次对连带债务的绝对效力进行了规定。鉴于以上立法动态,学界有必要对《民法典》中的连带债务规则进行解释,以助司法实践的适用。是故,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建远教授于《〈民法典〉所设连带债务规则的解释论》一文中,从连带债务的概念、成立要件、发生原因以及法律效力出发,阐述其对于《民法典》中连带债务规则的见解。
《民法典》中超级优先顺位规则的法律适用购置款抵押权的超级优先顺位有无限制?对此,华东政法大学李运杨副研究员在《〈民法典〉中超级优先顺位规则的法律适用》一文中,从分析制度背后蕴藏的价值功能出发,结合比较法的相关内容,分类讨论了当购置物上存在不同权利与购置物抵押权竞存时,该购置物上竞存动产担保权相互之间的优先顺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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