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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研究
民法典时代共同遗嘱的理论构造共同遗嘱的订立主体限于夫妻之间,效力以婚姻关系实质存续为前提,可采取公证、自书、代书以及打印遗嘱形式订立,采公证和代书形式时宜放宽认定标准。共同遗嘱是夫妻分别针对自己财产所作的死因处分,性质上属于两个独立的单方法律行为,死因处分之间通过条件而具备关联性,条件未成就时死因处分生效但不发生特定的法律效果。
防疫应当准确区分“征用”和“调用”疫情发生以来,各地迅速扩大医疗场所,通过将党政机关的楼堂馆所和公立学校宿舍改造为方舱医院或者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实施分类管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王磊撰文指出,在国有财产和非国有财产使用上,应当回归法律文本,准确区分“征用”和“调用”,提高防疫效率。
禁止重复起诉和禁止另行起诉的区分与适用禁止重复诉讼包含两种形态,一种是禁止重复起诉,一种是禁止另行起诉。前者是指,当事人向法院再次提起内容相同的后诉(包括另诉和反诉),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后者是指,并非不允许当事人再度提起诉讼,而是为了避免重复审理与矛盾判决,强制反诉、追加、法院依职权强制合并审理或者中止后诉程序等措施。我国在禁止重复起诉和禁止另行起诉的适用上均存在问题。
民事鉴定程序启动中的职权与权利配置从现行法规定出发,启动鉴定的方式可分为以下三种。首先,当事人可以就相关问题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鉴定。其次,当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时,法院有向当事人释明的义务和指定申请期间的诉讼指挥义务。在法院释明之后,当事人当然仍然享有自由决定其诉讼行为的权利。再次,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但法院认为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则应委托合格鉴定人鉴定。
案外人执行异议诉讼请求是否与原裁判有关的认定在执行程序中,购房者排除人民法院对所购房屋的强制执行属于比较常见的争议类型。本期,我们梳理了在购买者排除执行程序中存在的常见争议焦点和对应的裁判规则,以帮助读者学习、了解。
担保财产的概括描述及其充分性担保财产的概括描述是通过担保财产的通用类型或法定类型加上数量进行的描述。它以动产抵押的兴起为契机,旨在降低特定描述的难度,提升担保设定的效率,保护担保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并降低其诚信风险,但可能造成在先担保权人对担保人的全部财产形成垄断。它主要适用于动产浮动担保、未来财产的担保和同类财产的集合担保,不适用于以部分某类动产设定的固定担保。
抵押物转让新规则释论抵押物转让新规则一般性地承认抵押物流通自由并复活抵押权追及效力,总体上值得肯定,但没有在区分动产与不动产抵押基础上就追及效力与物上代位效力作出合理配置,不利于抵押权的全面保护。《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笼统规定抵押物转让抵押权不受影响,其裁判规范意义不容高估,司法适用中需结合《民法典》第403条、第404条作出具体判定。抵押物限制转让约定能否约束受让人,应当结合约定是否登记、抵押物是动产抑或不动产、受让人主观状况等作出认定。《民法典》第406条第2款应为价金物上代位之规定,实质上赋予了抵押权人一定条件下物上代位和物上追及的选择权。
肖像权意义上的肖像指向人的外部形象。要构成肖像,外部形象应具有可识别性。在确定可识别性时,要区分外部形象和角色形象。在可识别性的认定上,要区别名人和普通人,既要考虑社会一般人的标准,也要考虑特定群体的认知。肖像权人的同意,包括明示同意和默示同意,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形来认定默示是否构成同意。《民法典》不再以“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权构成要件,但营利性对于认定典型的肖像权侵权、区分侵权行为和非侵权行为以及法律的救济效果方面仍然有其法律意义。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名股实债”名股实债并无统一的交易模式,实践中,应根据当事人的投资目的、实际权利义务等因素综合认定其性质。投资人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取得了目标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但未实际参与目标公司经营管理,也未全面行使法定代表人权利,其目的并非取得目标公司股权,而是为了获取股权回购的固定收益。故涉案股权转让协议性质并非股权投资,而是债权投资,应认定为名股实债。
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程序中的错误及纠正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属于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范围,人民法院可予执行。执行被执行人债权的理论基础是执行措施说,其执行依据与原执行案件依据相同。本文以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规范为基础,串联当前司法实践中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重点环节,并结合到期债权执行法理和域外执行制度,尝试对以协助执行通知书取代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直接冻结次债务人银行存款、混淆收入与到期债权及不当处理次债务人异议等错误执行行为予以浅析,以期促进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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