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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消灭的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日期:2020-02-28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486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相关观点】

一、条文概述与解读

撤销权的性质是形成权,其存在影响着撤销权人与相对人之间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为尽早明确存在被撤销可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本条明确规

定了撤销权的消灭事由。撤销权的消灭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二是因权利人抛弃而消灭。本条规定与之前的《合同法》规定最大的不同,就是区分不同情形分别规定了除斥期间的起算时间和经过时间,且限定了撤销权行使的最长保护期,因而更为具体合理,方便法律适用。

二、撤销权人自知道撤销事由后放弃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因此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也可以放弃撤销权。《合同法》第55条第2项对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放弃撤销权的方式作出了规定,当事人可以以两种方式放弃撤销权:第一种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以明示的方式放弃撤销权的行为是很典型的对权利的处分的方式。放弃撤销权的明确表示可以是用口头的方法明确表示,也可以是用书而的方法明确表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构成对撤销权的放弃。第二种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放弃其具有的撤销权时,并不一定要向当事人明确表示,也可以以_己的行为来放弃该撤销权。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了其愿意接受合同的约束,放弃了按法律应当享有的撤销权。

三、撤销权人在除斥期间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有权撤销合同,但是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因为,可撤销的合同往往只涉及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如果当事人自愿接受此种合同的后果,则此种合同有效。然而,如果撤销权人长期不行使其权利,不主张撤销合同,就会让合同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这既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也不利于加快交易的发展;同时还可能使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判断是否准予撤销时,由于时间太长无法作出正确的判断。正是基于此种考虑,各国的立法往往都明确规定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如果超过了此期限还不行使,撤销权人就会失去撤销合同的权利,该合同有效。民法通则虽然对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作出了规定,但是对撤销的期限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合同法》在借鉴国外的规定和总结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可撤销合同的行使期限作了规定。

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1年,也就是说,在这1年期限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必须行使其撤销权;否则,该当事人就失去了撤销合同的权利,那么当事人就必须接受合同的约朿,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对于何时起算该期限,《合同法》规定当事人A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为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期限。

规定中的“I年”是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在此期间内,不存在期间的中断或者中止的问题,这“I年”是一个不变的期间,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不能要求延长该期间。

四、撤销权的消灭

其一,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撤销权属于形成权,有溯及地使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归于消灭的效力,则应有除斥期间的限制。除斥期间的作用,在促使撤销权人尽快地行使权利,并保护相对人利益,有利于交易安全。除斥期间经过,撤销权即归消灭,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因而成为完全有效的法律行为。依据《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此1年期间,厲于除斥期间。须注意的是,因受胁迫而具有撤销权者,其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应自胁迫终止之吋起算为合理。在胁迫持续期间,撤销权人虽明知撤销事由,却无从行使撤销权,若胁迫持续1年以上,依上述规定即丧失撤销权,则撤销权的规定对受胁迫人形同虚设,显然有悖立法目的。

其二,因权利人抛弃而消灭。撤销权既属于民事权利,其是否行使取决于权利人的意思,权利人当然可以抛弃其撤销权。依解释,撤销权人抛弃撤销权,有两种方式:一是以明示意思表示向相对人为之;二是以向己的行为为默示意思表示。撤销权人在除斥期间经过前将标的物消费、转卖或将权利转让,应当解释为属于“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相关案例】

1.可撤销的合同中,撤销权人知道撤销事由后仍继续履行合同的,撤销权消灭

一王勇强、王炜诉金华华丰拍卖有限公司、陈叶梅拍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撤销权人知道撤销事由后仍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视为放弃了撤销权。而撤销权一旦消灭便不可恢复。

案号:(2004)婺民二初字第2557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2.提起撤销之诉后又撤回诉求的其撤销权因放弃而归于消灭

一湖北工建集团宜昌经理部对宜昌光明公司和汪家林之间低价转让财产行为行使撤销权被驳回案

案例要旨: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从该行为成立或者生效时起,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因放弃而归于消灭。

案号:(2004)宜民终字第49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年第3辑(总第53辑)

3.债权人应自债务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一王庆凤与北京伟士特开发咨询有限公司、北京草桥实业总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再审审查案

案例要旨:(1)《合同法》第乃条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自债务agps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时归于消灭。

该5年期间是撤销权存续的最长期间。债权人超过5年才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该5年期间实际上是法律拟制的债务人责任财产恢复期间,法律认为超过该期间的债务人责任财产一般都有所恢复,债权人利益也有所保障,不必再用债权人撤销权的方式来保护债权人。(2)上述5年期间的起算应以债务人之损害行为发生为准,而不以债权人是否知道自己权利受损为要件。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的合同签订时一般就应认为对债权人存在损害,此时债权人的撤销权就已产生,故应当开始起算上述的5年期间。

案号:(2012)民申字第676-1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商事审判指导》2012年第4辑(总第32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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