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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侵权不同类型的侵权主体主观过错的不同“第二人”是相对于商业秘密权利人而言,直接侵犯商业秘密权利的侵权行为人,即以不正当手段、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行为人,以及虽通过正当的途径获得商业秘密,但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人。
商业秘密侵权民事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由于商业秘密纠纷通常涉及违反保密约定的违约行为和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因而涉及合同与侵权诉讼的竞合问题,选择不同的案由,所依据的管辖规则不同。
商业秘密纠纷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免责商业秘密侵权类案件中,个人离开原企业后,利用个人经验竞争,因第三人老客户基于对个人的信赖而给予其公司商业机会,也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这是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时常出现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司法实务中“接触加相似”的比对标准和判断原则如何认定当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时,若涉嫌侵权人未能举证证明其使用的信息来源合法或实际不侵犯商业秘密时,可以推定涉嫌侵权人实施了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被诉侵权人所使用的客户信息与权利人的经营信息存在相同或实质性相同的特征,同时,被诉侵权人通过被诉侵权自然人接触了权利人的经营信息。此外,被诉侵权人并未举证证明其业务往来系客户自行要求与其交易,亦未举证证明相关客户信息是其自行开发维护所得,因此可以推定其不正当地获取、使用了被诉侵权自然人所掌握的权利人所拥有的商业秘密,二者构成商业秘密共同侵权。
被收购方在公司并购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之关于目标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在收购方对被收购发开展尽调之前,根据目前市场的惯例,被收购方可以要求与收购方以及收购方的中介机构签署保密协议或者由收购方出具保守目标公司商业秘密的保证函,通过双方签署保密协议的方式禁止收购方以及中介机构将获悉的商业秘密外传。保密协议主要内容有:(1) 保密义务主体,除收购方和被收购方外,还应包括参与尽调事项的法律、审计、评估等中介服务人员。(2)保密信息范围的界定,保密协议应对需要保密的信息范围进行明确约定。(3)保密责任。该条款约定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4) 保密资料的销毁或退还,不论最终是否签署正式的收购协议,均应注意不能将法律尽职调查所取得的资料不当处置,而应予以返还相关主体,或者予以销毁,或者妥善归档保存,避免泄密造成严重后果。(5)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应当是自保密义务人知悉该等商业秘密至该等商业秘密公开之日。
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负有保密义务吗
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人负有哪些保证义务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让与人或许可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或者保证自己有权转让或者有权许可该项技术,否则属于无效行为,由此订立的合同也是无效合同。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负有哪些义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各负有哪些义务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证据取得研究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程序性方面的要求在商业秘密保护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尤其是证据取得,更可以说是商业秘密权益人得以获得实质性保护的关键所在。而在商业秘密诉讼中,商业秘密一般是包含在证据中的,可能泄露的环节也正是在证据取得等可能为权益人以外的人员接触到商业秘密的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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