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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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种类如下: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仅列举了盗窃、利诱、胁迫等几种获取商业秘密的不正当手段。但从该法规定来看,结合目的解释规则和体系解释规则,凡是以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均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手段。
2.不当披露或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第9条第1款第1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也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之一。披露可以与使用共存,也可以独立存在。不当披露或使用可能发生于不当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后续披露或使用,或者虽然正当获取但未经授权而披露或者使用,或者是违反保密义务而披露或使用等多种情形。
(1)、不当披露他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其价值性和具有竞争优势的根本。对他人商业秘密的擅自披露和使用是一种十分常见的侵权方式。披露可能会导致商业秘密被公之于众而丧失秘密性,也可能对特定他人的披露而并未使秘密丧失。它将会破坏其秘密性,并影响权利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权利人的竞争利益。
(2)、不当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一般而言,任何利用商业秘密而可能对商业秘密所有者造成损害的,或使行为人不当得利的,均属这里的使用。因此,销售体现商业秘密的产品,使用商业秘密的信息招徕他人客户,均构成使用。
3、违反保密义务或保密要求披露或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禁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此种侵权行为主要产生于因本职工作或商业交易的需要而正当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但因违反了对权利人的保密承诺或权利人的保密要求而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情形,主要发生于职工跳槽或交易相对人擅自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场合。以下就其中几个问题加以阐述。
(1)、默示保密义务。当事人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可因当事人间明确约定的保密条款、保密协议、保密要求而产生,称为明示保密义务,如权利人与员工、商业秘密的被许可使用人、交易相对人等接触秘密者签订保密协议或合同中附有保密条款约定相对人负有特定的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对特定知晓秘密者提出明确的保密要求。除此之外,也有所谓的默示保密义务之说。默示保密义务,是指根据法律、习惯、当事人间的关系、有关情势、环境等缘由,推定一方当事人负有保密义务。“所谓默示保密义务,是指虽然未明文写入合同之中,但根据法律、习惯、事实和当时的保密环境、条件等,推定存在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默示的承诺表示,权利人就不可能告知或让其使用商业秘密。在这些情况下负有保密义务的当事人违反义务,向第三人泄露、私自使用或者公开商业秘密的行为均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2)、违反保密义务下的责任竞合和侵犯债权。违约责任的成立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条件。如果当事人间的合同关系不成立或无效,将会产生民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关系终止后,会产生侵权责任问题,不会产生违约责任问题。
因此,在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有效成立的前提之下:
①当事人违反保密义务将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首先,保密义务是合同义务的范畴。在以商业秘密作为合同标的的开发、转让、服务等合同中,保密义务为合同的主要义务之一。而在以其他商事合同中,保密义务系合同履行中保护权利人财产商业秘密的附随义务。因为附随义务主要功能在于“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给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辅助功能)”和“维护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上利益(保护功能)”。当事人对于当事人达成合意的明示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中保密义务的违反,自然构成违约行为,产生违约责任。在内容上,附随义务主要包括告知义务、注意义务、忠实义务、照顾义务、保护义务和说明义务等。对此种义务,当事人虽然不能单独诉请义务人履行,一旦违反,也可成立违约责任。其次,对保密义务的违反,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也将产生侵权责任。构成对他人基于商业秘密合法权益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违反保密义务这一事实,同时构成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要件,产生两种责任的竞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权利人或其他受害人可以择一行使权利。
②在违反保密义务场合,也可能产生侵犯债权行为。侵犯债权总体上可以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对债权归属的侵犯。即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未经许可或委托受领债务的清偿并使债权消灭,或者无记名债权被第三人即时取得的情形。二是对给付的侵犯使债权消灭,或妨碍债务履行。如第三人绑架演出合同的演员使其不能参加演出。三是对债务人一般财产予以侵犯致使其偿债能力下降。侵犯债权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一是要有上述侵犯债权行为的发生;二是第三人实施上述行为时主观要有过错。其中在发生侵犯债权归属场合,“如同侵权物权一样,不单故意可以构成侵犯债权的侵权行为,纵为过失,亦不妨构成侵犯债权之侵权行为”。在侵犯给付场合,由于债权不具有公示性,而且由于这是对债权的间接侵权,第三人应以明知债权的存在并放纵侵犯为必要”。
(3)、第三方因过错不当获取、披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第三人因过错不当获取、披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是指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获取、披露或者使用的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且其获取由他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是违反对权利人的保密义务后的披露,但仍然不正当地接受或者为进一步的披露、使用该秘密。该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主观上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知晓的内容包括其获取的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以及这是他人通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不正当手段而获取后披露的,或者这是他人违反了对权利人的保密义务后擅自披露的。二是客观上第三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的情形下,仍然实施了接受、披露或使用等侵权行为。第三人因过错不当获取、披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与违反保密义务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他人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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