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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购方在公司并购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之关于目标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

日期:2022-04-05 来源:- 作者:- 阅读:61次 [字体: ] 背景色:        

被收购方在公司并购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之关于目标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

关于目标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

被收购方在并购交易中最常见的风险就是商业秘密的泄露,对于技术性和科技型的企业来说,甚至最大的风险就是商业秘密的泄露。在收购方对被收购方的尽调或者前期接触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知悉和接触到被收购方的各类商业秘密,例如核心技术、关键工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该等商业秘密都是目标公司能够赖以生存的关键性的资源,如果在尽调过程中对该等商业秘密不进行有效的保护,轻则会给目标公司带来不必要的麻烦,重则造成公司经营的灭顶之灾。

参考目前并购市场的惯例,并结合以往项目经历,被收购方在并购交易中可以有以下几点防范措施:

第一、在收购方对被收购发开展尽调之前,根据目前市场的惯例,被收购方可以要求与收购方以及收购方的中介机构签署保密协议或者由收购方出具保守目标公司商业秘密的保证函,通过双方签署保密协议的方式禁止收购方以及中介机构将获悉的商业秘密外传。

通常而言,保密协议主要内容有:(1) 保密义务主体,除收购方和被收购方外,还应包括参与尽调事项的法律、审计、评估等中介服务人员。(2)保密信息范围的界定,保密协议应对需要保密的信息范围进行明确约定。(3)保密责任。该条款约定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4) 保密资料的销毁或退还,不论最终是否签署正式的收购协议,均应注意不能将法律尽职调查所取得的资料不当处置,而应予以返还相关主体,或者予以销毁,或者妥善归档保存,避免泄密造成严重后果。(5)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应当是自保密义务人知悉该等商业秘密至该等商业秘密公开之日。

第二、被收购方对尽调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均应当制作交接目录,由收购方和中介机构签收确认;若在尽调后未达成收购协议的,应当按照交接目录回收已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第三、涉及目标公司最核心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材料,目标公司应当审慎决定是否提供给收购方或者中介机构。

第四、对于目标公司核心商业秘密文件,但是又涉及到收购方本次收购的关键文件的,可以允许收购方现场查阅,但是不得拍照、复印和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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