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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专栏简介

商业秘密

  • 从案例看商业秘密被侵犯的典型处理思路
    日期:2023-05-27 点击:76次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郑州某教育公司、魏某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2021年7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郑州某教育公司、魏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郑州某教育公司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 商业秘密侵权证据保全的申请条件
    日期:2023-04-18 点击:121次

    商业秘密侵权证据保全的申请条件我们要求原告在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后,必须细化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如原告的客户名单有哪些,生产方法的具体表述,产品配方的具体描述,并固定相关的证据材料。此举一则可以审查原告是否具有商业秘密,对于原告不能提供具体商业秘密信息内容的,或提供的信息内容明显不构成法律上的商业秘密的,原告的申请将得不到支持;二则为审查证据保全范围提供依据,原告要求保全的证据范围应当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内容、范围基本一致;三则避免在商业秘密纠纷诉讼中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修改自己的商业秘密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之技术秘密案件
    日期:2023-04-08 点击:152次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之技术秘密案件作物育种过程中形成的育种中间材料、自交系亲本等,不同于自然界发现的植物材料,是育种者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承载有育种者对自然界的植物材料选择驯化或者对已有品种的性状进行选择而形成的特定遗传基因,该育种材料具有技术信息和载体实物兼而有之的特点,且二者不可分离。通过育种创新活动获得的具有商业价值的育种材料,在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等条件下,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依法获得法律保护。

  • 法院受理的商业秘密案件的特点
    日期:2023-04-07 点击:81次

    法院受理的商业秘密案件的特点在商业秘密案件中,原告在举证时虽然证据量很大,但往往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导致法院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 客户名单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实体问题
    日期:2023-04-07 点击:53次

    客户名单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实体问题原告对其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承担举证责任,在此基础之上,原告要在诉讼中明确其商业秘密寻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即明确秘密点,这是法院在审理商业秘密案件中最先确定的审理范畴。在该类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在确定秘密点时,向法院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在审判实践中,往往这些证据与法院的要求有很大差距。

  • 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问题
    日期:2023-04-07 点击:74次

    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问题关于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是我省一些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所受理案件中相对棘手的问题。解决好这个认定问题关键是要掌握好作为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和普通的客户名单之间的区分标准以及客户名单的证明责任、侵权行为的认定等。

  • 保密协议不是“空头支票”!
    日期:2023-01-04 点击:96次

    违约金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对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应综合考虑劳动者薪酬水平、竞业限制补偿标准、劳动者岗位、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确定。A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孟某违约产生的具体损失数额,故调整孟某应赔付的违约金为其在职期间3个月的工资收入27000元。A公司要求孟某立即注销B公司,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 商业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日期:2022-10-24 点击:187次

    商业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即被认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其例外情况,即不被认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况包括: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该信息仅涉及简单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该信息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已公开;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 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日期:2022-10-24 点击:145次

    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仅列举了盗窃、利诱、胁迫等几种获取商业秘密的不正当手段。但从该法规定来看,结合目的解释规则和体系解释规则,凡是以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均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手段。

  • 商业秘密侵权的归责问题
    日期:2022-10-24 点击:116次

    商业秘密侵权的归责问题侵权法归责原则是法律责令当事人就自己的侵权行为或者应由自己负责的他人侵权行为、自己管理的物件或者应由自己负责的他人管理物件致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核心依据。可以说归责原则是判断侵权责任构成的基础,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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