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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高新技术商业秘密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日期:2017-12-28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21次 [字体: ] 背景色:        

我国对高新技术商业秘密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一位经济学家说过,二十世纪的企业家所犯最多最致命的错误是腐败,而二十一世纪的企业家所犯最多最致命的错误是泄密。高新技术企业对于一般的企业而言,泄密则是最最致命的。在现实生活中,高新技术商业秘密越来越受到各个高新技术企业的高度重视,高新技术商业秘密是所有企业的生命,是一个企业生存发展的秘密武器,因为谁拥有高新技术商业秘密,谁就能够取得竞争优势,占领市场,并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也正因为如此,侵犯商业秘密特别是高新技术的商业秘密便成为世界各国较普遍的社会现象,有些企业因此而失去竞争优势,面临停产、歇业;更有甚者,有些企业因此而破产倒闭,给权利人带来了难以估计的损失。我国湖南省社会科学研究所对96家企业调查,目前企业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严重程度,按排名是:商业秘密323分,专利权84分,商标权35 分,著作权28分。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高新技术商业秘密侵权已经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高新技术对于一家企业、一个国家而言具有极端的重要性,因此,世界各国无不在采取各种措施去保护他们所拥有的高新技术商业秘密权。

(一)我国对高新技术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

高新技术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力量、国防实力的反映,发展高新技术是一个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如美国的”SDI计划”、西欧的“尤里卡计划”、韩国的“国家长远发展构想”、印度的“新技术政策声明”、日本的“振兴科技基本政策”以及我国的“ 863计划”等,都是以发展高新技术为基本内容的国家战略规划。发展高新技术就必然要保护高新技术的知识产权,我国对高新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取得一定的成就,但我国主要侧重从专利法、著作权法等角度对高新技术给予了一定的保护,我国对高新技术商业秘密的保护,甚至连商业秘密的保护都没有采取专门的立法,而是分散在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中,我国有关高新技术商业秘密立法起步较晚,但速度很快,至今已基本建立了有关高新技术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制度,为高新技术商业秘密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但也存在着许多漏洞与不足,难以遏制高新技术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泛滥。

1.我国对高新技术商业秘密保护认识不高,重视不够,研究还很薄弱。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高新技术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与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不相协调,对高新技术商业秘密保护的认识不高,重视不够。从政府机关到企业,谈到对包括高新技术在内的所有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人们往往只想到了专利、商标、版权的保护,在理论和实践中对商业秘密是不是知识产权中的一种还存有分歧,对任何技术,特别是对于高新技术,要重视其商业秘密的保护则是一种 “乌托邦”,更不要说在即使有国家法律也不一定被尊重、被严格执行的还没有实现法治的我国。

2.对高新技术管理、保护主要依赖国家政策等行政手段,缺乏包括高新技术在内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有关高新技术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法律漏洞多,高新技术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制度还很不健全。一方面,我国已经制定的上述有关高新技术商业秘密的法律有着许多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大多规定非常抽象,没有具体措施,如《科学技术进步法》仅仅在第60条涉及到有关商业秘密的问题,而且还是非常原则性的规定,“非法窃取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关商业秘密的规定也不完善。另一方面,我国至今缺乏单一的包括高新技术在内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包括高新技术在内的商业秘密保护,是一个涉及许多法律关系的专业性极强的法律制度,美国、英国、加拿大等许多国家都有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

3.高新技术环境给商业秘密的保护带来了许多新的挑战。高新技术的发展,给传统的商业秘密保护带来许多新的挑战。首先是商业秘密的传播方式、手段发生变化,传统的商业秘密的传播方式、手段以复印、照相、窃取实物或者资料等为主,在高新技术条件下,情报间谍人员等侵权行为人则可能通过卫星线路、互联网络传输。其次是商业秘密的载体发生变化,传统的商业秘密一般记录在纸质载体上,高新技术使传统的商业秘密广泛记录在磁性材料等新型载体上。再次是传统的保密技术已经不能够完全适应高新技术环境下的保密要求,如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的电磁泄露保护、电子数据认证,电子结算中信息安全、电子加密等。最后是在高新技术条件下互联网也给商业秘密的许多理论带来了新的挑战,如前所述,高新技术商业秘密要受到法律保护,必须符合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三个构成要件,但在互联网上运行的软件、数据库等受保护的信息,采取哪些保密措施才符合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构成要件?互联网是一个无人管理的松散系统,在互联网上传输的信息极容易被“黑客”、系统管理人员等获取,那么这些信息算不算公开,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构成要件?

(二)我国对高新技术商业秘密保护的完善

1.把高新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商业秘密的保护,注重从政策保护过渡到以健全、完善的法律保护,在全社会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氛围和法治意识。在这个方面,美国、日本、法国等许多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很值得我们借鉴,比如日本,在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为有效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保护高新技术的知识产权,将发展高新技术及其知识产权保护的方针政策,以《紧急发展电子工业特别法》、《关于促进信息工业和机器制造业某些领域发展法》、《新技术开发事业团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完善的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因而,日本才能够在短短的几十年中利用其高新技术的飞跃发展迅速成为经济强国。我们国家也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高度重视高新技术商业秘密的保护,注重从政策保护过渡到以健全、完善的法律保护,在全社会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氛围和法治意识。

2.制订有关高新技术保护的专门立法和单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完善高新技术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借鉴发达国家高新技术发展史,我们国家必须制订、完善有关高新技术保护的专门立法和单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我们国家目前虽然有《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促进高新技术发展、保护高新技术商业秘密的法律,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关于高新技术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但太抽象,漏洞多,不完善和不配套。

一方面,高新技术的规范化、法制化是高新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仅仅是对高新技术研究与发展作出原则性的规定,我们国家还必须专门就高新技术这一特定领域制订一些具体的法律,如针对高新技术的范围制订有关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技术等领域的部门法规或者专业性单行法规,从而形成高新技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体系结构。另一方面,我国应当制定统一、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在完善我国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各种法律制度的同时,结合高新技术特点及其重要性,在统一、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中具体规定有关高新技术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

3.加强对高新技术条件下商业秘密保护带来的新挑战的研究。高新技术对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产生巨大影响,我们国家目前对整个高新技术的知识产权研究都还薄弱,加强对高新技术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各种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紧迫性。高新技术发展愈快,就愈需要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对高新技术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各种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有利于评估我国现有知识产权法、高新技术法(如《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对高新技术保护的能力,发现存在的问题;有利于用法律手段有效保护高新技术成果,保护我国在世界高新技术竞争和世界高新技术市场中的地位和国家利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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