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民事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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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民事诉讼中的级别管辖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该司法解释所引用的原《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 02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
由于商业秘密纠纷通常涉及违反保密约定的违约行为和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因而涉及合同与侵权诉讼的竞合问题,选择不同的案由,所依据的管辖规则不同。
(1)侵权之诉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不法侵犯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犯行为实施的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该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既可以向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判例意见,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侵权结果的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以权利人认为受到损害就认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使用商业秘密的过程,通常是制造侵权产品的过程,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其销售地不是侵权行为结果地,也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共同侵权之诉中,可以根据诉讼便利等因素,选择被告之一住所地作为管辖地。至于此被告在共同侵权中的地位与作用大小,均可以不予考虑。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确认被告住所地管辖法院时,关于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故人民法院在以经常居住地确定案件管辖时,要求被告不仅要符合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条件,还应满足起诉时被告仍在该地居住的条件,如果起诉之前被告就已离开了经常居住地回到住所地,或者明显不可能再回到经常居住地而到其他地方居住的,那就不应再以该经常居住地确定案件管辖,而应以被告住所地为管辖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户籍所在地,故此时应向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
(2)违约之诉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违约之诉优先适用约定管辖;如无约定,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被告住所地的确定依据上文关于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规定认定,而合同履行地则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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