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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纠纷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免责

日期:2022-10-24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商业秘密纠纷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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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例外情形的概念

商业秘密侵权类案件中,个人离开原企业后,利用个人经验竞争,因第三人老客户基于对个人的信赖而给予其公司商业机会,也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这是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时常出现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那么,在哪些情形下,商业秘密的使用是免责的呢?由于商业秘密不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性,商业秘密权利人除了采取合理措施保守自己的秘密外,并不能阻止其他人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与自己同样的商业秘密。有的学者称这种合法途径为“侵权行为例外情形”,有的法律则称为“正当手段”或认定侵权的消极标准等。存在这种例外是正常的现象,任何知识产权都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都应受到相应的限制,商业秘密权也不例外。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 02

商业秘密侵权免责情形的类型

(1)独立开发。

商业秘密本身具有一个很重要的性质就是他人也可以通过正当途径获取,故为了保证他人的合法权益,某些情况下的具体行为被排除在了商业秘密侵权之外。独立开发是一种通过自己创造性智力成果获得与他人商业秘密相同信息的行为,是经营者诚实劳动、合法竞争的重要形式。独立开发出与商业秘密相同的信息后,如果开发者采取保密措施,也可成为商业秘密权利人。例如,当独自研发而获得相同的商业秘密之后,就存在平行的两个商业秘密权利,因没有专利权的排他性质,故两者之间不存在侵权与被侵权的关系。但是当独立开发的策三人没有采取保密措施,而散布其所开发的成果,是否会对商业秘密权利人构成侵权?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其获得商业秘密的途径是被排除在侵权行为外的。

(2)反向工程

反向工程系指行为人通过对合法取得的产品进行拆、解剖、测试、研究与分析,从而获知该产品的构造、成分以及制造方法或工艺的行为。实行反向工程是经营者合法获取他人技术秘密的一种重要手段,能够为经营者节省研究成本和时间。权利人也无权禁止他人以反向工程的手段获取其技术秘密。但反向工程必须经由公开且诚实的方法进行。反向工程一般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①合法取得产品。反向工程的对象有严格限制,进行反向工程所使用的产品只能是行为人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的产品。对于非法获得的产品则不得进行反向工程。进行反向工程的人对该产品虽属合法占有,但未取得所有权的也不得对该产品进行反向工程。如体现商业秘密的产品被租用、寄存或修理时,租用人、受托人和修理人即不得对该产品进行反向工程。

②独立研发。进行反向工程的主体有严格限制,进行反向工程的人只能是与该商业秘密权利人无关系的人。凡是对该权利人负有某种义务的人员,如基于保密关系而接触过该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内部人员特别是“跳槽”人员以及因信赖关系而知悉该商业秘密的政府工作人员、仲裁员、企业法律顾问、法院审判人员等,均不得参加反向工程。

③不得违反先前义务。这主要是指行为人在合法购买产品时,如果已承诺不进行反向工程,则不得进行。因为承诺不进行反向工程是双方的约定,违反约定进行反向工程则不受法律保护。如行为人当时未声明不进行反向工程,其进行反向工程则不受该限制。

④不得使用他们受保护的信息。是指在反向工程的开发过程中,研制者应当与他人被商业秘密法或版权法所保护的信息相隔绝,如果想参与反向工程的一个或数人过去已经知悉商业秘密,则这种反向工程本身就是受到污染的,故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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