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之技术秘密案件
53.杂交种的亲本构成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47号
【裁判要旨】作物育种过程中形成的育种中间材料、自交系亲本等,不同于自然界发现的植物材料,是育种者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承载有育种者对自然界的植物材料选择驯化或者对已有品种的性状进行选择而形成的特定遗传基因,该育种材料具有技术信息和载体实物兼而有之的特点,且二者不可分离。通过育种创新活动获得的具有商业价值的育种材料,在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等条件下,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依法获得法律保护。
54.以图纸作为技术秘密载体时技术秘密内容的确定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526号
【裁判要旨】图纸可以作为技术秘密的载体,依据图纸可以确定其主张的技术秘密的内容和范围。权利人既可以主张图纸记载的全部技术信息的集合属于技术秘密,也可以主张图纸记载的某个或某些技术信息属于技术秘密。人民法院不能简单以原告未明确图纸中的哪些具体信息属于技术秘密为由而裁定驳回起诉。
55.作为技术秘密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认定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889号
【裁判要旨】当权利人所主张的技术秘密是技术方案时,其既可以是在一份技术文件中记载的完整技术方案,也可以是在图纸、工艺规程、质量标准、操作指南、实验数据等多份不同技术文件中记载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的基础上加以合理总结、概括与提炼的技术方案。
56.育种材料保密性的认定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47号
【裁判要旨】育种材料生长依赖土壤、水分、空气和阳光,需要田间管理,权利人对于育种作物材料采取的保密措施难以做到万无一失。有关保密措施是否合理,需要考虑育种材料自身的特点,应当以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达到防止被泄露的防范程度为宜。制订保密制度、签署保密协议、禁止对外扩散、对繁殖材料以代号称之等,在合适情况下均可构成合理的保密措施。
57.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主观过错的三种主要情形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
【裁判要旨】从主观过错角度,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三种情形:其一,共同故意实施的行为;其二,共同过失实施的行为;其三,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结合实施的行为,即数个行为人虽主观过错程度不一,但各自行为相结合而实施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也可以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以上三种情形,具备其一,即可认定构成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58.技术秘密侵权案中共同故意侵权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
【裁判要旨】构成共同故意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不以各参与者事前共谋、事后协同行动为限,各参与者彼此之间心知肚明、心照不宣,先后参与、相互协作,亦可构成共同故意实施被诉侵权行为。各被诉侵权人具有侵害技术秘密的意思联络,主观上彼此明知,各自先后实施相应的侵权行为形成完整的技术秘密侵权行为链,客观上分工协作的,属共同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应当判令各被诉侵权人对全部侵权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59.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制造者的停止销售责任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
【裁判要旨】当制造者使用的技术秘密为制造特定产品所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且该产品为使用该技术秘密所直接获得的产品时,因其销售该产品的行为显属同一侵权主体实施制造行为的自然延伸和必然结果,权利人主张该制造者停止销售使用该技术秘密所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60.技术秘密侵权人销毁技术秘密载体的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
【裁判要旨】在权利人证明相应技术秘密载体存在的情况下,对权利人提出的要求侵权人销毁持有的技术秘密载体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载体的性质、技术秘密的内容等情况对侵权人销毁其持有的技术秘密载体的具体方式以及履行期予以指明。被诉侵权生产系统既是承载技术秘密的重要载体,也是侵权人可能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重要工具,销毁承载有该技术秘密的被诉侵权生产系统既是停止侵害的应有之义,亦可有效预防侵权人继续使用其上所承载的技术秘密以及在该生产系统上使用该技术秘密中的生产工艺。销毁有关设备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拆除。
61.侵害技术秘密赔偿约定的认定与处理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687号
【裁判要旨】技术秘密权利人与职工经协商在保守商业秘密条款中就侵权责任的方式、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作出的约定,属于双方就未来可能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达成的事前约定,人民法院在确定侵害技术秘密赔偿数额时可以将之作为重要参考。
62.技术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确定中的商业机会因素考量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363号
【裁判要旨】对于侵权人存在明显过错且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认定或者根据具体案情可以推定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直接决定了侵权人商业机会的获得或者权利人商业机会的丧失的,原则上可以将侵权人的全部获利作为侵权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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