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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的归责问题

日期:2022-10-24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商业秘密侵权的归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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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归责原则是法律责令当事人就自己的侵权行为或者应由自己负责的他人侵权行为、自己管理的物件或者应由自己负责的他人管理物件致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核心依据。可以说归责原则是判断侵权责任构成的基础,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也不例外。根据一般民法理论,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是指以过错作为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的最终构成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而不必证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即推定加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两种原则在商业秘密的侵权责任的适用上发挥主要但又不相同的作用,因此学界对其争论也较多。

虽然过错原则是侵权行为的普遍归责原则,而且大多国家均将其作为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归责原则,但是其在商业秘密的保护上并不足以达到立法目标。由于商业秘密权客体的无形性,侵权行为一般比较隐蔽,若采过错责任原则,权利人证明对方的过错非常困难,难以实现有效的保护。而如果对商业秘密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采推定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行为人对自己没有过错负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则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则可以较好地克服上述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问题。“过错推定原则能够纠正过错责任原则对权利人举证要求过苛而对侵权人失之过宽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对权利人保护比较充分而对知识产品使用人失之过严这两者的偏差。”可见,实践中过错推定原则对于保护商业秘密也存在极为重要的作用,对过错原则可以起到很好的补充。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已经体现出来。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该条规定的就是最为典型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行为人都有明显的主观过错,故适用过错原则。

另外也有学者提出,我国商业秘密侵权归责原则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推定原则、公平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因为过错推定责任介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之间,它能够纠正过错责任对权利人举证要求过苛而对侵权人失之过宽与无过错责任对权利人保护比较充分而对知识产品使用人失之过严这两者的偏差。关于过错推定的适用,不能是权利人的‘选择式’立法规定的侵权行为认定的归责原则应当而且只能是确定的。在商业秘密侵权赔偿领域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对于权利人要求侵权行头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人只要举证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即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行为人举证证明其主观不具有过错的仅承担除赔偿责任以外的其他民事责任。如果侵权行为实施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过错推定原则责令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一方面,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困难(优于过错责任);另一方面,也使侵权人获得了抗辩的机会,不至于仅因损害结果而承担赔偿责任(不同于无过错责任)而适当地加强了对权利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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