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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案例
公司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逃避债务,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仅加盖公司公章而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本案《协议书》加盖了公司的公章但没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业务经办人签字,而《协议书》非由法定代表人签订其是否依法发生效力,需要根据具体签订的经办人员是否具有公司的授权(具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授权)而定。
只有盖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合同是否有效?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生效条件作出了特别约定,即合同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生效。合同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系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
名义股东的债权人是否也属于法律保护的“善意第三人”工商登记是对股权情况的公示,与公司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及登记股东之债权人有权信赖工商机关登记的股权情况并据此做出判断。其中“第三人”并不限缩于与显名股东存在股权交易关系的债权人。根据商事外观主义原则,有关公示体现出来的权利外观,导致第三人对该权利外观产生信赖,即使真实状况与第三人信赖不符,只要第三人的信赖合理,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即应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基于上述原则,名义股东的非基于股权处分的债权人亦应属于法律保护的“第三人”范畴。
隐名股东如何提起公司解散之诉?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原告作为被告某五金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又称隐名股东,是没有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故原告不能提起公司解散之诉。原告的起诉不适格,应予以驳回。
公司已经注销,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人民法院应继续审理
股权转让纠纷裁判要点五则股权转让协议书所加盖的公章为非备案公章的,并不必然影响合同效力。人民法院审查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需综合考量公章加盖人在加盖公章时是否有相应的代表权,公章加盖人作为与股权转让有关的多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还需考量相关公司是否存在互相持股、人格混同、总分公司或者母子公司等情形,而不能仅以转让方加盖非备案公章、受让方未支付对价等理由认定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系行为人恶意串通签订,进而认定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股东向公司打款,是借款还是投资款?实践中,存在很多公司股东直接向公司打款的现象,但对该款项用途并没有任何约定,股东在打款后,可能会出现以下结果:1、若公司持续盈利,股东便会主张该款项为投资款,并以投资人的身份要求股权及分红。2、若公司经营亏损,股东则会以借贷为由要求公司返还借款。
实际持股100%的隐名股东要求显名无须征得名义股东同意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关于隐名股东显名“应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规定,旨在保障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保护股东间的信赖利益,仅适用于公司其他股东不知道隐名股东存在、仅认同合作伙伴是名义股东的情形。实际持股100%的隐名股东委托不同的名义股东代持股,该隐名股东请求特定名义股东向其返还代持的股权,无须征得其他名义股东同意。
母公司的董监高对全资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母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的利益具有显见的一致性,母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对母公司所负的竞业禁止义务等忠实义务,应延伸至子公司。母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抢占子公司的商业机会,应向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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