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房地产开发公司拟于某黄金地段开发大型综合项目。开发过程中,由于暂缺资金,A公司遂与B和C两家资质良好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一起联建开发。三家公司达成共识,内部各自承担部分项目的开发建设且独立核算,而对外则统一以A公司的名义进行相关活动。这种繁复的内部关系,给实际运行带来了困难。三家公司不得不面对分离并明晰权义的困境。而有两项更为艰涩且急迫的问题摆在它们的面前:一是应由A公司负责开发的二期项目正在筹建当中,但是A公司预将该项目予以转让,那么如何使得该项目的需用地得以完整的分割出来,此项目的土地临界如何划分?二是如果A公司将该项目所需用地予以转让,高额的税收将是成功转让的最大障碍,如何解决此一问题?
具体操作思路以及最终结果 应当说,这个案件的难度非常大,以至于没有任何先例可以作为参照。但是,案件最终得以干净利落的解决,完全建基于顾律师所型构的“整体性思维框架”的方法论指导,与最终的“分立”方案。
方案的构设与实施需要具有相当高的技术性支持。简而言之,该方案要求选用一种分立模式,将目标公司(持预售资产)分立为两个以上(含本数)的存续与新设并存的公司,在分立的过程中,以一种法律形式将预售的资产剥离到新设的公司当中。当然,最后会是含有预售资产的新设公司与购买方的股权转让问题。
由A公司将其部分股权转让给B、C、D三家公司—即二期项目的承受人。股权转让后,由A公司召开董事会,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就公司分立、具体财产分割、债务承担、职工安置作出决议,拟分立公司按照决议签署分立协议。
A公司采取存续分立的形式进行分立,分立后的A公司系存续公司,E公司、F公司和G公司为新设立之公司。
分立协议的重点内容为:
原A公司开发、建设所形成的资产及与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仍由A公司承继;原B公司开发、建设所形成的资产及与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由E公司承继;原C公司建设所形成的资产及与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由F公司承继;二期工程的开发、建设所形成的资产及与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由G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后,四家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为A公司现注册资本。
最后由E公司、F公司和G公司分别将100%股权转让于B公司、C公司和D公司。
总结本案的运作方式,实际上是以一个为学术界和实务界广为热讨的“房地产项目转让与公司股权重组”问题——该问题的核心是以公司股权转让方式实现房地产项目的转让——的理论脉络与知识上的创新为基础的。
“整体性思维”框架与方法论要求律师必须具有多重面向:一是A公司的现有结构,包括其股权分布状况、现已开发建设的项目进展情况、二期项目的筹划与实施图景等等。另一个面向,要求律师必须审慎的分析处于前述结构中各方主体的相对位置,与其之间的互涉关系。换言之,律师必须以一种严密的关系性视角,来分析整个项目,以期生发出各方主体的关系性图式与利益背景。最后,一个不可忽视且起到决定性作用的面向,是各方当事人的相关目的或意图,它将指引这些结构与关系的适用维度。案件的变数与走向也多与此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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