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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资程序不当,股东承担公司债务

日期:2018-03-28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09次 [字体: ] 背景色:        

减资程序不当,股东承担公司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安徽新集煤电有限公司与如东农村信信用合作联社、

上海恒德置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争 议 焦 点

新集煤电退出恒德公司的性质是合法减资还是股东抽逃出资

最 高 院 观 点

如东农村信用社先后六次借款给南通铸钢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万元,1998年5月,上海恒德置地有限公司向如东信用社出具了还款保证书,承诺对该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1997年8月,安徽新集煤电入股恒德置地,同年10月与恒德公司达成股权转让协议,退出恒德置业。后如东农村信用社就欠款及还款担保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最高院提审,案件以新集煤电与恒德置地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名为股权转让,实为抽逃出资,判令新集煤电继续承担对恒德置业的连带担保责任。

在安徽新集煤电有限公司与如东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及上海恒德置地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中,关键问题是如何界定安徽新集煤电与上海恒德置地间股权转让协议的性质。如果此行为是合法股权转让,新集煤电退出恒德置地,对于恒德置地担保的南通铸钢的债务也不再承担责任。如果新集煤电与恒德置地的股权转让协议属于非法减资,此协议就是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那么安徽新集煤电将在抽逃的出资范围内继续承担责任。

在此案中,新集煤电与恒德置地的股权转让协议表面看起来是一个简单的股权转让行为,但是在实质上减少了公司的资本,降低了恒德置地的偿债能力,已经在实际上损害了债权人如东农村信用社的权益。公司资本是公司存续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保障。我国公司法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债权人利益的考量,对于公司减资规定了更为严格苛刻的程序

根 据 公 司 法 规 定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故煤电公司从恒德公司退出,违反了法定的减资程序:

1、减资决议没有经过股东会的通过。

2、没有对外通知债权人。

3、在没有完成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办理了公司减资。应认定为名为减资,实为抽逃出资,煤电公司应在2500万的出资范围内为恒德公司的担保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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