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个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由甲具体办理公司设立事宜。甲在公司设立登记过程中,只登记了甲、乙二名股东,丙、丁没有登记为股东,其出资计算在了甲的股权里。请问:丙、丁如何维权?
解答:发起人股东据以证明其股东身份的应当是发起人协议,股东名册记载,出资证明书。发起人以任何一份书面证据提起确认股东身份之诉,均可以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但是,如果没有书面发起协议,其他股东也不予以证明,鉴于股东名册没有记载,就要看出资证明书是否有说明了,如果能证明丙、丁已履行出资义务,可以证明二者为发起股东,如果不能得到证明,只能视为丙和丁将款项借给他人设立公司。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