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人向一公司投资130万元入股,在投资中,甲向该公司一次投入了130万元现金,乙未出资。该公司接受130万元出资后,以甲、乙各65万元确认出资。后甲、乙对该出资情况书面协议亦做了确认,且乙在该协议中注明到期不清偿的股权抵债或者协议也可以作为乙向甲借款的依据,并在协议生效后,履行了15万元还款义务。后甲因病死亡,其财产被继承,甲、乙投资的公司也因涉嫌从事违法活动被暂时查封。现甲继承人向乙追偿拖欠的50万元借款。请问:乙是否可以以协议约定的股权抵偿债务?如不行,应以什么理由予以反驳?
解答:甲向公司出资130万元以后,以甲、乙两人名义各出资65万元设立了公司。对于乙未出资、且占用甲出资的情形,双方又通过协议方式确认由乙偿还65万元给甲。实际操作中,乙已经归还甲15万元,尚欠50万元未归还。对于甲的继承人提出以股权抵偿债务问题,本来双方协议中已经作了约定,应当是可行的。但是,当前的公司股权能否与当时设立公司时的股权相提并论是值得考虑的。就如介绍的情况,公司因涉嫌从事违法活动被暂时查封。公司的股权是否还有价值?应当经中介机构评估后确定其现金价值,并抵偿给甲的继承人。如果甲的继承人不同意以股权折抵债务,则应由乙以现金偿还,在乙没有现金的情况下,仍应当以股权折抵欠甲的债务。所以,乙可以没有其他现实资产为由抗辩,继续要求以股权偿还拖欠的债务,何况该理由也符合双方的协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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