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1997年由三名股东出资设立,注册资本50万元,出资比例分别为60%、20%、20%。三名股东中出资比例为60 %的股东当时出资20 %,现已补齐至60%。其他两名股东至今未出资分文。至2005年,公司资产已升值,经评估已达200万元。
请问:(1)两名未出资的股东能否按出资比例享有公司净资产的财产权?(2)两名未出资的股东能否享有公司利润的分配权?
解答:(1)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胜过资合性,只有股东们意思表示一致,有共同的经营愿望,且共同对公司实施经营管理,才能够设立公司并使公司得以存续发展。由于两名小股东未出资,故构成对公司拖欠。如果发起人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对此已作约定或者规定的,应当按公司文件办理;如果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等未作规定的,则应由两名小股东补足出资,要么从他们享有的财产权益中将应缴出资予以扣除。
(2)两名未出资股东既已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理应有权享有股东权益。既然公司章程等并未因股东未出资,而剥夺或者相应限制股东权利,对于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应予以维护。所以,两位小股东应当享有公司利润的分配权,以体现股东经营公司应得到相应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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