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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案例
非登记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需不需要另案提起身份确认之诉非工商登记或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东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并同时另案向法院提起确认其股东身份之诉。在股东身份确认之诉一案尚未审结,并无生效判决确定其股东资格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其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从而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如其被另案确认为公司股东,从其被确认具有股东资格之日起,仍可行使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权利。
合同仅加盖法人印章而无人员签名的,相对人负有证明责任公司印章主要分为五种: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发票专用章,不同的印章都有不同的用途。公司内部还有质检章、技术资料章等,有些内部印章还专门在印章上刻有“××专用,其他用途无效”的印文。审判实务中,曾经有在合同上加盖其他印章的效力问题的争议。
上海保翔冷藏有限公司诉上海长翔冷藏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应当具有该公司职工的身份,职工代表监事的产生方式应符合《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程序,并符合该条规定的代表比例。公司股东会作出任命职工代表监事的决议,如果该被任命监事并非本公司职工,或该被任命监事的产生程序、代表比例违反《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该部分决议内容应属无效。
许明宏诉泉州南明置业有限公司、林树哲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以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提起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的当事人是否为适格原告。对于在起诉时已经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和董事、监事职务的当事人提起的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其是否符合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等起诉条件。
吉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等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认定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应从严把握。当债权人权利救济途径已经穷尽,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且违反以保护该债权为目的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违背公序良俗,造成债权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甘肃居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庆阳市太一热力有限公司、李昕军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在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中,虽请求分配利润的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但当有证据证明公司有盈余且存在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等滥用股东权利情形的,诉讼中可强制盈余分配,且不以股权回购、代位诉讼等其他救济措施为前提。
对于长期不分配股利的,执行法院能否强制提取?一般而言,股利分配与否,既取决于公司是否有可资分配的利润,还取决于公司的意思,属于公司自治、股东自治的范畴。但并不意味着股利分配行为完全游离于司法权的审查之外。在诉讼中,股东有权向法院提出强制公司分派股利之诉。在执行中,如果执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其投资入股公司有长期未分配的利润,可以直接提取。
银行间债券市场主承销商利用信息优势先行交易导致交易对手方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银行间债券市场主承销商作为债券存续期间的后续管理人应对发行人及债务融资工具进行动态监测、发现问题督导督促、及时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在其同时为所承销债券的持有人及发行人的融资银行时,该多重身份导致其自身利益与其他债券持有人利益之间形成必然的利益冲突,承销机构应以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优先。承销机构在其自身利益与投资人利益存在冲突时,利用信息优势先行交易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具有主观过错的,应对交易相对方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被告在第一次一审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是否可在二审发回重审后再以此进行抗辩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法院:从事同业竞争,不予支持海洋公司辩称,李先生原系海洋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负责实际运营,熟悉海洋公司主营业务及客户信息,且其在海洋公司任职期间另投资设立了福天公司,该公司与海洋公司经营同类业务,并争夺原属于海洋公司的客户,此行为已严重影响了海洋公司经营,损害了海洋公司的合法利益,故不同意李先生查阅复制相关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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