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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案例专栏简介

公司诉讼案例

  • 上海佳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佳华教育进修学院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日期:2023-10-13 点击:15次

    上海佳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佳华教育进修学院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主张行使知情权的,人民法院可以类推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

  • 仕丰科技有限公司与富钧新型复合材料(太仓)有限公司、第三人永利集团有限公司解散纠纷案
    日期:2023-10-13 点击:15次

    仕丰科技有限公司与富钧新型复合材料(太仓)有限公司、第三人永利集团有限公司解散纠纷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既是公司解散诉讼的立案受理条件,同时也是判决公司解散的实质审查条件,公司能否解散取决于公司是否存在僵局且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实质条件,而不取决于公司僵局产生的原因和责任。即使一方股东对公司僵局的产生具有过错,其仍然有权提起公司解散之诉,过错方起诉不应等同于恶意诉讼。

  • 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与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陆波增资纠纷案
    日期:2023-10-13 点击:19次

    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与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陆波增资纠纷案在民间融资投资活动中,融资方和投资者设置估值调整机制(即投资者与融资方根据企业将来的经营情况调整投资条件或给予投资者补偿)时要遵守公司法和合同法的规定。投资者与目标公司本身之间的补偿条款如果使投资者可以取得相对固定的收益,则该收益会脱离目标公司的经营业绩,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故应认定无效。

  • 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与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
    日期:2023-10-13 点击:27次

    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与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出资义务等事项,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外国投资者的司法管理人和清盘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等事项,应当适用该外国投资者登记地的法律。

  • 国有股权转让协议在未获得批准前为未生效合同
    日期:2023-10-07 点击:21次

    国有股权转让协议在未获得批准前为未生效合同未能获得批准或者由于案件情况不可能再获得批准的,股权转让协议为确定的不生效力。股份转让协议被认定不生效后,股权受让人不能根据该协议取得拟转让的股权,当事人应比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对方返还所取得财产

  • 伪造签名的股权转让合同不成立
    日期:2023-10-06 点击:28次

    伪造签名的股权转让合同不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前提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经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证实,《转让协议》上“福文峰”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肖建凯上诉称该《转让协议》系福文峰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其一审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仅能证明肖建凯经营吉星公司及曾给过福文峰钱款,肖建凯并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股权转让系福文峰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一审法院判决处理并无不当。”

  • 隐名股东能否提起公司解散诉讼?
    日期:2023-10-05 点击:21次

    隐名股东能否提起公司解散诉讼?实际投资人可通过代持股协议中的权利义务约定要求名义股东按照其指令提起公司解散之诉,对于不予配合的名义股东,实际投资人可以通过协议中的约定对名义股东拒不履行协议的行为并导致公司僵局对实际投资人的投资权益造成亏损的部分进行索赔。

  • 如何操作,才能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
    日期:2023-09-28 点击:25次

    如何操作,才能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系公司时,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须满足:(1)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文书确定的债务;(2)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等。

  • 股东协议约定同业竞争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
    日期:2023-09-27 点击:20次

    股东协议约定同业竞争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本案系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内容为“创业股东持有公司股权期间及其后三年内,除非各方另有约定,创业股东均不得在中国国内或国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有竞争的研发、营销、销售或生产等业务”。条款中罗列了几种构成同业竞争的行为,虽然并未包括开设公司,但开设公司相较上述行为显然更易对第三人的经营造成侵害,导致投资方造成损失,且约定的同业竞争行为中有“等”进行扩展,故开设公司应当属于各方约定的竞业禁止范围。

  • 李某春诉某置地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日期:2023-09-26 点击:19次

    李某春诉某置地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本案涉及隐名股东资格认定、股权登记及股东优先购买权等纠纷。隐名股东因具有商业上的便利性,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下,隐名股东普遍存在。但同时,股权代持会导致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不一样,在商事外观主义的原理下,会影响到实际出资人的股东权利的行使,包括公司其他股东不予确认股东资格的商业风险,引发诉争。股权代持行为是一种合同行为,要判断当事人是否为隐名股东,一般看其是否有出资,是否与其他股东有代持协议,以及是否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同时要结合公司股东会议纪要的内容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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