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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案例
名为资产委托管理实为非法借贷的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具有受托管理资产资质的一方接收委托人资金,以投资方式进行资产委托管理,并承诺给予固定利息回报,已构成对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的介入,名为委托理财,实质属企业间借贷,依法应认定无效。
假借投资托管名义进行违法资金拆借所签合同无效企业法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签订委托投资协议、国债托管协议,实质上是一方提供资金、接受固定利息,另一方接受资金、支付固定利息,符合企业间借贷民事关系的基本特征。故系列协议事实上是假借投资托管名义进行违法资金拆借,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认定无效。
企业间借贷演变为还款协议视为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当事人之间通过签订还款协议取代之前的借款合同,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亦系对各方尚未清结债务的确认,应合法有效。即使企业间借贷关系无效,法律亦仅不保护高息部分,对因借贷产生的债务仍需清偿。
关于夫妻型公司裁判规则分析“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协议。”该规定是行政规章,可以参照适用。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对财产未进行分割,那么所设立的公司的财产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使公司财产丧失了《公司法》所要求的独立性,这时公司在实质上已经不具备法人资格,其债权债务的承担应比照合伙企业处理。
北京博创英诺威科技有限公司与保利民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仕丰科技有限公司与富钧新型复合材料(太仓)有限公司、第三人永利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公司僵局并不必然导致公司解散,司法应审慎介入公司事务,凡有其他途径能够维持公司存续的,不应轻易解散公司。当公司陷入持续性僵局,穷尽其他途径仍无法化解,且公司不具备继续经营条件,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法院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解散公司。
黄伟忠诉陈强庆等股东资格确认案未经公司有效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他人虚假向公司增资以“稀释”公司原有股东股份,该行为损害原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即使该出资行为已被工商行政机关备案登记仍应认定为无效,公司原有股东股权比例应保持不变。
公司起诉职工承担货款 法院裁定并非平等主体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刘志林与普惠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民事保证合同关系。需要指出的是,民事保证合同是依附于主债务的从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中指出“受单位委派,从单位预支15000元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是职务行为,其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开发商交房晚了 法院为啥判不用赔偿沈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延迟交房的责任在于开发商,因此要求开发商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求缺乏依据。近日,法院依法驳回了沈先生的诉讼请求
甲公司能否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甲公司不同上述要求,认为乙公司迟延履行达一年之久,只扣除三个月租金不足以补偿自己的损失。于是明确提出书面要求乙公司扣除十个月房租,该房租可以由乙方返还甲公司后,甲公司再向乙公司支付第二年租金,也可以从第二年房租中抵扣,否则,甲方不支付乙公司第二年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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